林语山畔 楼宇供图
协议条款很“霸王”
上周本报楼宇热线栏目刊发了《文园花园逾期交付不赔违约金》的报道后,日前又有多位市民拨打楼宇热线88762259反映,他们在四方区林语山畔买的房子,合同约定应在2007年5月31日前交房,直到不久前开发商青岛郁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通知交房,但是领钥匙前要先签订一份协议,要求业主们不再向开发商追讨包括延期交房违约金在内的一切损失,不签协
议就不给钥匙。
通过曝料的业主李先生,记者看到了这份《交房协议书》,该协议称,林语山畔小区已经通过竣前验收,因市政配套工程迟迟没有完工,所以影响小区入住。在协议最后,“甲乙双方(即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一致,同意不等市政管网配套完成,即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房屋交接后,乙方(购房者)承诺不再向甲方(开发商)追讨包括延期交房违约金在内的一切损失。”业主李先生认为,这是一份典型的霸王协议。
联合维权讨说法
林语山畔的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5月31日,如开发商延期交房,每日要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以一套房屋总价50万元左右计算,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支付每户业主大约1.5万元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却认为,逾期交付是由于相关部门没能及时完成市政配套设施造成的,因此不赔违约金。
业主李先生向记者介绍,他们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了郁士房地产公司的这一做法,众多业主将联合起来维权,向开发商讨说法。
开发商明显违法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他认为:该开发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开发商拒绝移交房屋则应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若开发商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等),则应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与赔偿,而且开发商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办理相关交房手续。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开发商要求购房业主签订放弃违约金的协议,不然就不给房屋钥匙的做法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