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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责任”的涵义

青岛新闻网  2008-03-13 19:53:09  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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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闻网:李局长,今年的3.15为什么要确定“消费与责任”作为2008年的年主题?这个年主题又有什么特殊的涵义?

    李国华:“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其实,企业、政府、消费者,这三方面在消费中都有着不同的责任。作为企业,它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10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权益。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主要消费主体的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至于新闻媒体,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可以说,这三方面不同责任的分工,将更好的把消费维权这项工作进行得更加扎实和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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