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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6月24日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自2011年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三类机动车辆,汽车排放的污染物将执行中国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简称“国四标准”)。 7月1日执行国四标准 6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49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 生产进口国四车必须申报 《公告》要求,生产、进口符合国四标准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新车排放不达标禁止挂牌 《通告》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的要求。对达不到国四标准的机动车辆,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挂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