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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配套不达标减收20%

来源:-- 2012-05-22 07:56:35 字号:TT

    点击查看完整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新闻网5月22日讯  近年来,随着新建小区的不断增多,有关停车收费、电梯费等收费争议与日俱增。记者从青岛市物价局获悉,青岛版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将与5月22日至6月4日进行公示。市民如有意见,可向物价部门反映。 

    市民有意见赶紧提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为了使新的物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现将“征求意见稿”在青岛市政务网( 网址:)和青岛市价格信息网(网址:)同时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2012年5月22日至6月4日。 

    在此期间,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反馈单位:青岛市物价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传真电话:85916328;电子邮箱:jiage861@126.com)。 

    解读:配套不达标 收费减20% 

    可以说,青岛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不少,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配套设施不达标,物业费应减收20%。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应适当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空置一年不收电梯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应免收电梯运行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工作必须全部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对于新规的溯及力,新的《暂行办法》也做出了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此,原办法的规定是: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大会通报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并按业主大会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账目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记者 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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