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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公交内全配视频监控 长途车逢包必查逢液必检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6-10 15:01:44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6月10日讯 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了解到,近年来,青岛警方始终将公共交通客运安全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牢。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自2010年以来,青岛警方多次开展公交客运安全防范专项整治行动,会同青岛公交集团、青岛交运集团等公交客运企业经常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设施不达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保卫力量不到位的,严格要求限期整改。

长途车“逢包必查、逢液必检”

指导公交客运单位在我市各长途客运车站划设安检区域,配备安检人员和必要的安检设备,对进站旅客携带物品一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做到“逢包必查、逢液必检”。对查获携带酒精、汽油、可燃气体、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有效震慑了不法行为。

全市公交车视频监控全覆盖

在全市4000余辆公交客运车辆上全部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必要的安全防护、应急破拆装置,督导企业定期对车船内疏散通道、逃生门窗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指导公交客运企业加强内部保卫力量的配备。目前,青岛公交集团和青岛市交运集团均设有独立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了专业保卫力量,其中青岛公交集团和交运集团分别成立了150余人和100余人的安全员队伍。按照政府、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我市公交车内视频监控设施已全部安装完成。

建立实施了“公交安全七项机制”

针对当前涉及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犯罪活动,青岛警方会同公交企业建立实施了“公交安全七项机制”,实行警方、企业、民众三方参与、合作互动,共同维护岛城公共交通安全的治安防范新模式。

重点公交站点巡逻防控

近期青岛市公安局会同公交客运企业对全市重点公交线路、站点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确定了90余处重点巡防部位。结合我市夏季治安特点,部署公安、特勤、保安及其他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治安巡逻。加大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的盘查、检查力度。对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的,依法当场处罚。同时结合正在推进的社会面视频监控“天网工程”建设,侧重于对重点公交站点的延伸,确保重要公交站点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无缝隙。

建立公交企业与110联动

建设完善公交车辆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技防设施,实现视频信号的实时无线传输,公交客运企业安全调度中心与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实时联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治安、消防、交警、刑警等各警种之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公交从业人员安全防范培训

由公安机关会同安监、交通、教育等部门,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安全手册、开展实战演练等方式,加强对公交客运企业驾驶员、安检人员、安全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公交从业人员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识别危险物品、应对突发情况、组织应急逃生等基本技能。

建立公交客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公交车辆可能发生的爆炸、纵火、劫车、劫持人质、投放有毒气体等各类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处突力量和装备建设,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客运企业开展合成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情况,能够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配备专职安全员巡视

督促指导公交运营企业在公共交通车辆上配备安全员,与司乘人员一起,随车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异常情况。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成立由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义务安全员队伍,形成各方面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交通安全防范的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建立大宗不明物品及不明液体检视机制

对于携带大宗不明物品或不明液体的乘客,公交司乘人员有权要求乘客开包或开瓶验视,对于拒不配合的乘客,司乘人员可以拨打110报警。提倡广大乘客积极配合司乘人员的验视,并注意发现和提醒司乘人员对携带大宗不明物品或不明液体的乘客进行验视。公安机关对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秩序,违反国家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危险物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传发动市民参与

在公交场站、公交车船等部位采取张贴安全提示、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常识,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和安全互助意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共同参与违法犯罪防范工作。(青岛新闻网记者)

【相关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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