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 正文

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停工或缩短工时不降工资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08-14 09:30:11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8月14日讯  近期,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中暑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停工或缩短工时不扣工资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得高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高温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记者 谢小真 实习生 杨莹)

分享到: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