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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发布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作者: 责任编辑:窦晓文 2018-05-23 06:20:00 字号:A- A+

5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指引》旨在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指引》包括总则、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五条。

《指引》明确,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指引》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全覆盖原则、匹配性原则、持续性原则、有效性原则这四条基本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指引》要求确保数据治理资源充足配置,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等的职责分工,提出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明确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对岗位设置、团队建设和数据文化建设等提出了要求。

《指引》明确全面实现数据价值的主要要求。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应用嵌入到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流程,有效捕捉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突出强调数据加总能力建设、新产品评估要求,有效评估和处理重大收购和资产剥离等业务对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

《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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