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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19-06-26 16:52 责任编辑:中石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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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犯罪类型

以还本和高额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用后续集资款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犯罪分子马上逃匿,不见踪迹。以签订合同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等名义,没有任何资金保障,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往往通过“实地考察”,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以委托理财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往往在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案发,此时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赃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

“月息5%到7%,年息20%到26%,非法集资者往往通过不合常理的高额回报率骗钱、坑钱……”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以来青岛法院涉众型经济犯罪审判情况,发布近十年来最具典型性的十个案例,提醒公众警惕高息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据悉,2016年至今,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85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6年审结42件,2017年53件,2018年62件,2019年以来已审结28件。2016年以来审结的案件犯罪金额高达36亿余元,涉及2.4万多名集资参与人、传销活动参加人,分布在山东、江苏等20多个省市,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62%,年龄最大的84岁。

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影响大、牵涉地域广、参与人数众多、犯罪数额巨大,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近年来,青岛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厉打击方针。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一律判处实刑,加大财产刑力度,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0%,超过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两倍,从严控制非监禁刑适用。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是近十年来审结的最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包括5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个集资诈骗案和2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涵盖了常见的犯罪类型,通过发布这些案例,帮助公众识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段和特点,充分认清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本质和危害,树立正确投资理财理念,增强防范意识。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 通讯员 何文婕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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