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能促进市场主体的良性竞争和集聚发展,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11月18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营造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环境、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优质高效的要素供给环境、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环境为目标,对照国内最高标准,坚持改革创新思维,总结青岛实践经验,努力助推一流营商环境。
立足青岛实际,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近年来,我市瞄准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加强顶层设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城市内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但对标先进城市做法,仍需通过法治化手段优化提升。因此,制定《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市司法局局长万振东说。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介绍,《条例》注重立足我市实际,聚焦市场主体期盼,贯彻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立足巩固我市改革创新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搞“大而全”,着力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推动解决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鼓励改革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条例》共七章56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鼓励改革创新。《条例》明确,各功能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能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进一步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对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条例》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条例》规范、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推动资源高效配置;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鼓励开展域外法律查明服务和合规审查服务。
《条例》加强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等要素保障,特别是在人才公共服务、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便利化以及突出市场主体在人才评估中的主导地位等方面作出规定。
围绕我市当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工业互联网的重点工作,《条例》明确支持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的开放与建设。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条例》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打造“三化三型”政务服务环境
为打造“三化三型”政务服务环境,《条例》还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利企便民等作了明确规定。
聚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条例》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责,明确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标准化、一窗受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智能审批、一事全办、告知承诺、一业一证等制度,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特别针对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后,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审管不衔接问题,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推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为推进服务便利化,《条例》对水电气暖报装、不动产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优化流程、便捷办理以及通关便利等作出规定。
围绕加强信息化建设,《条例》明确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
推动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
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条例》围绕加强对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以及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等方面,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完善政策的公开制定、合法性审查、宣传解读、信息发布、政策落实、评估以及清理等制度,将我市近年来制度创新方面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对决策实施公开机制、流程再造、顶格协调推进机制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进一步完善监督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支持“民告官”、诉讼服务便利化、多元化解纠纷以及社会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协同监督等作出规定。
为推动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条例》明确了“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要求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鼓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同时,对政府履约予以进一步规范,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