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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过后新房被水泡 问题太多开发商“踢皮球”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6-05 05:44:31 字号:TT

  房子质量好不好,一场雨就能检验出来。眼下正值汛期,连日大雨缓解了我市旱情,但却给不少住户带来了烦恼。昨日家住人民路的徐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去年刚交付的房子还没入住,上周一场大雨过后,客厅、阳台、卧室等多处出现渗水现象,找到开发商却拖来拖去,保修期内遭遇维修难。针对房屋保修期内维修难题,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近日下发文件,要求我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企业必须在小区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明示开发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受理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

  大雨过后新房被水泡

  徐女士家的房子位于人民路,紧邻乐购商场,是老房拆迁后安置的新房,位于顶楼24楼。“去年年底房子交付后,我们就开始装修,当时正是冬天,干旱少雨,装修期间也没出现什么问题,装完后为了去味儿,我们还没进去住。”徐女士说,今年5月份连着下了好几场雨,“一下雨我心里就发慌,预感房子会不会有啥问题,果不其然,我到新房一看,大雨过后,阳台、客厅、卧室等房顶、墙面好几个地方都出现了渗漏现象,原本已刷好的墙面软乎乎的,墙皮一摸就掉了。”徐女士说,“更要命的是,楼下邻居家也漏雨了,主要是阳台那边,比我们家还严重。他家把责任推到我们身上,说是我们装修没做好防水引起的漏雨,但后来掀开地板后看到俺家地面很干燥,可见与装修没有半点关系,还是房屋质量不过关,门窗安装、墙面防水细节施工没做好。”后来一打听,小区里其他业主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无论是顶楼还是非顶楼住户,大家都叫苦连天。

  问题太多开发商“踢皮球”

  为此,徐女士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表示开发商还未将房屋正式交接给物业公司,业主应该找开发商负责维修,接着徐女士又开始联系开发商,“开发商一开始还是挺积极的,联系建筑施工公司过来修,但修了几次都没修好,派人在漏水的墙面上简单地刷刷补补,漏水问题根本没有解决。我们楼有一户业主气愤地质问维修人员,还起了冲突,但还是不见效。其实不光是漏雨问题,小区还有很多问题。比如,门窗安装得也很不稳,前几天刮大风我们都担心被风刮下去,这已经涉及安全问题了。大家反映的问题一个接一个,开发商招架不住,就开始躲躲闪闪了。”

  “我们这还没入住就发现这么多问题,开发商根本没有系统地研究对策,细心为业主解决问题,就知道推来推去,你说以后真要住进去了,麻烦还不得更多啊?”徐女士叹道。

  连日来,记者深入多个小区探访,发现徐女士反映的问题并非个案。

  为拿保修金 故意练“拖功”

  据了解,新建房屋普遍存在外墙漏水的情况,“建筑渗漏”成为困扰不少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在某物业公司长期负责工程维修事项的闵先生称,确实存在房屋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故意拖延维修时间、或者保修不彻底现象。他认

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利益驱使。他介绍,住建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对外墙面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根据开发商同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开发商会从工程款中扣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再将尾款转给施工单位。房屋保修期内维修,动用的正是这笔保修金。“维修会带来损失,不修或者糊弄一下就能赚钱,一些施工单位自然不会积极主动地考虑业主的利益。一旦拖过房屋质量保修期,便能拿到尾款;而在保修期外,业主就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了。”

  记者采访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监站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针对房屋质量,原建设部曾于2000年颁布过一道 “护身符”,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围护结构保温工程,为10年。

  记者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坦言,虽然房屋竣工后有关部门会组织验收,但外墙漏水等情况当时往往很难发现;而验收之后一旦出现问题,又不符合退房条件,业主就会成为维权的弱势群体。“要解决保修期内维修难的问题,需要主管部门、开发商、施工方等各方共同努力,把好维修关。”国家对房屋质量有着严格的标准,甚至细化到建筑步骤;但对于保修期内如何维修,则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导致在此过程中的监管无据可依。

  竣工验收前 必须公示维保单位

  为了解决房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难”,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今年5月中旬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小区各单元主要出入口处的显著部位张贴《住宅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公告牌明示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受理质量投诉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及投诉受理范围、维修服务承诺等信息。住宅工程未设置质量投诉受理公告牌或公告牌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公告牌设置时间应不少于5年,期间,公告牌发生丢失、损毁、字迹缺失或模糊、内容变更等情况,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及时更换或维护。

  开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时,须将公告牌公告的质量投诉受理人信息报送工程质监机构登记。质量投诉受理人应为在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长期从业,负责售后服务、维修处理的分管负责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相关企业受理投诉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受理电话无人接听、接听不及时、态度不积极或业务不熟练的,将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扣10分处罚。

  2008年6月1日后竣工验收的住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公告牌设置,并于6月15日前将各单元公告牌设置处的全景照片及公告牌公告的质量投诉受理人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监机构登记。

  质量问题严重 在建项目全停工

  “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受理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跟踪处理投诉人反映的质量问题,将问题解决在售后服务第一时间。”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了督促开发建设企业,在此次下发的文件中,我市建筑质量管理部门也设立了严格的考核管理办法,如果发生投诉人到各级信访部门、政务热线等进行质量投诉事件,经查实,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5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5分处罚;因质量投诉处理措施不力,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未处结的,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10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10分处罚。

  因施工质量原因,同一工程连续发生3起或3起以上投诉的,对工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20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20分处罚。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期间,建设单位暂不得组织阶段性验收;取消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受理企业资质扩项、晋升申请。

  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工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扣40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各扣40分处罚。对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进行全面停工检查;期间,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暂不得组织阶段性验收;同时,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条件(外地入青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重新审核,3年内取消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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