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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温补贴成传说 气温达40℃须停工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04 06:21:17 字号:TT

记者调查:多数涉及户外劳动的

  连日来的高温天气,让很多户外工作人员或室内高温区工作的人有些“受不了”,但还是不得不在高温下劳动。国家规定的“高温补贴“这个话题再次成为大家议论的热点。有几个单位发过“高温补贴”,谁正儿八经领到过?记者昨天调查了多个涉及户外工作的单位工作人员,发现除了一家外企,其他单位相对较好的还能发放一些用于降温的饮料、冰棍等福利,但我市规定的每月80至120元的“高温补贴”对多数人来说只是“传说”。

    矿泉水不能替代“高温补贴”

    记者调查中发现,对于有些单位发放的矿泉水、西瓜、饮料、冰袋等降温用的食物或用品,多数人都觉得这也是“高温补贴”的形式,很多单位也将此作为“名正言顺”的高温补贴来执行。记者在街头调查了10多人,他们中有6个人觉得,如果单位不发高温补贴,发一些降温福利也能勉强接受,毕竟是为了降温而多发的,但也有人提出了另外的观点,就是发什么不如发现金。“发一些物资,可能单位领导会拿提成,所以很多单位喜欢发物资。”市民李先生说。

  “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另外,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该工作人员介绍,人社部等部门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补贴的现象,此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补贴。

    不发高温补贴可维权

    对于高温补贴,我市执行的是2006年山东省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补贴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劳动者如果没有得到劳动单位的高温补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个是申请劳动仲裁,一个是通过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相关机构查处。

  “很少有人投诉单位不发高温津贴的,我们接到的投诉多数是欠薪的。”市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各种劳动投诉中,欠薪投诉是最多的,其次是保险等待遇问题,而高温津贴的投诉则非常少,可能一方面涉及高温补贴的时间短,再就是很多人觉得只要能正常发工资就很不错了。这名工作人员说,从他掌握的情况看,能按照规定发高温补贴的单位真不多,在北方多数单位更注重的是冬天的供暖补贴,这也是因为大家都需要你缴纳暖气费,而夏天则不需要缴纳相应的降温费。

    最高气温达40℃露天作业须停工

    人社部等部门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如果日最高气温超过40℃,当日应停止工作。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省出台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将高温环境工作要求做限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时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不能强迫职工加班,并做好劳动者健康体检,若违规最高罚两万元,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还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与我市目前执行的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相比较,两个规定对气温的分割和劳动限制要求基本相同,但我省的《办法》规定更加细致,如37-40℃时,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的这5个小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高温作业中暑可否申请保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对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我省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罚更加详细,对违反“保护办法”,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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