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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意见征集:开发商卖房不提辐射最高罚10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12 05:57:30 字号:TT

  早报讯 昨日,《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点击右侧 “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的“电磁环境保护”部分,对地铁、城轨等轨道交通设施提出了环保要求。建设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应当尽可能避让居民住宅等电磁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医疗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利用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安全。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其发射的电磁波强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基站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移动通信基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无线电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设台手续。条例特别规定,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电磁环境敏感的项目,应进行环评。

  对于普通市民对防辐射知情权的要求,条例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公开相关信息。其中,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于开发商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辐射信息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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