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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就业政策:招1名就业困难者 企业月补724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9-09 05:17:57 字号:TT

    早报讯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可获得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我市近日出台《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这是我市今年实施城乡就业政策均等化的举措之一,根据新规,2013年社会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每人每月524元,个体工商户招用每人每月411元;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

    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关于补贴范围和条件,《通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用人单位还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个体户招1人补611元

    关于补贴标准,《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根据今年的社保缴费情况来测算,2013年社会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每人每月524元,个体工商户招用每人每月411元;岗位补贴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00元。也就是说,每招用一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企业能获得补贴724元,个体工商户能获得补贴611元。

    两项补贴最长发5年

    关于补贴期限,《通知》规定,从初次享受两项补贴的时间算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补贴申报每半年一次,1月份受理上年度补贴申报;7月份受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申报。

    记者了解到,新政还对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界定,自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报两项补贴的,不再予以补办,但享受补贴期限可以向后顺延;对于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于2011年12月1日后,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对于2011年12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但不享受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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