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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4月6日供热结束 明年恢复供热不收开通费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3-30 07:00:30 字号:TT

    早报讯 昨天记者获悉,历经3次审议的《山东省供热条例》(下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从今年起山东省冬季供暖政策将发生多项改变,采暖室温从最低16℃提高到18℃,暂停或者恢复供暖的,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恢复供热 费用取消

    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热企提出测温要求,热企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我市从2007年9月1日实行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中,就已经把室内供热温度从16℃提升到了18℃,至于测温时间也要求24小时测量。

    条例还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热企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恢复供热,热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目前我市供热企业对于居民停热后再申请恢复供热的,需要交纳50元钱的“开通费”,今后,我市供热企业也将执行省条例规定,不再收取这个“开通费”。

    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热企统一管理、运营。供热企业必须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非供热企业经营的换热站,将全部收回。目前,我市二次转供单位已经从66家减少到了10家,今后还将对符合条件的二次转供单位继续由热企直管。

    停热后看好暖气片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我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按照目前的天气状况,不出现寒流的情况下,4月6日零时,2013到2014供热季将结束。供热单位提醒,供热设施大多是满水保养,管道内将有软化水,请用户不要私自放水。用户不要私自改造、移动供热设施,如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供热结束后,因热胀冷缩可能导致室内供热设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请用户注意观察一些管道接口处,发现问题及时拨打供热单位服务电话或与换热站联系。居民用户想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4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退费分三个档次

    目前,供热企业已经开始着手制定供热退费方案。4月6日供热停止后,本采暖季室温不达标的市民即日起至6月30日前可联系所属的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退费的标准有三档。

    用户如有问题,请拨打相应的热力公司服务电话,也可拨打热线1231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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