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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ATM机内捡万元挥霍 退赔赃款判拘役半年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刘海龙 | 责任编辑:中石 2014-07-09 05:59:16 --字号:TT

    早报讯 从莱芜到黄岛出差的中年男子张某在ATM机取款时,发现里面有一张未退出的银行卡,面对 “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张某分两次提取卡内现金1万元。随后,张某返回莱芜并将这些钱全部挥霍。开发区警方历时近两个月将张某抓获,虽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但为时已晚。昨日,记者从黄岛法院获悉,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拼接碎纸片查明身份

    48岁的男子张某供职于莱芜一家物流公司,因单位业务需要,被派到黄岛出差。去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张某来到一家银行黄河中路分理处ATM机提款,意外地发现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忘记退出。张某随手按了一下“显示余额”的按钮,发现里面钱有不少。面对“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张某没经得起诱惑,头脑一热,分两次从这张银行卡内取出现金1万元。

    张某前脚刚走,遗落银行卡的刘先生就回去寻找,发现银行卡虽然还在,但余额少了1万元。接到报案后,开发区警方立即调取银行监控,发现刘先生取钱离开后,一名男子来到ATM机操作,然后惊慌失措地离开了。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男子曾进入银行柜台想办理汇款业务,曾经填写过一张单据,但后来见到排队等候的人较多,遂放弃汇款,将单据撕掉扔进了废纸篓。民警通过拼接碎纸片查明了男子的身份信息。8月13日凌晨,办案民警将张某抓获。

    案发后,张某的亲属退赔赃款1万元,并由开发区警方发还被害人刘先生。黄岛法院认为,张某明知他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处于持续取款状态,而冒充他人身份继续实施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详解捡卡与捡钱

    法官表示,很多人认为捡到银行卡取钱和捡到现金是一样的,仅违反道德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这种认识是错误且有害的。捡到银行卡取款和捡到现金消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捡到和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并进行冒用的,属于刑事犯罪,即拾得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拾得现金一般属于不当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还将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 刘海龙 通讯员 王阳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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