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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将可申请低保 标准适时调整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 责任编辑:中石 2014-07-30 05:59:32 --字号:TT

    早报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山东省民政厅起草了《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此外,《办法》明确提出,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程度不同给予分类施保,适当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县(市、区)统筹、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对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

    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

    根据《办法》,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在城镇居住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办法》提出,社会救助应当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了解到,外来人口家庭目前不可以在我市申请低保。而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中对外来人口申请低保的管理办法算得上是一次创新,但是由于具体的文件还未正式出台,所以目前还不清楚我市日后关于外来人口申请低保方面的政策变化。(记者 于顺 实习生 崔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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