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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四类保障房统一申请 最新政策解读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 | 责任编辑:王东升 2014-08-04 16:32:02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青岛新闻网8月4日讯  8月初,我市开始执行四类保障房并轨申请。将按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的方式,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那么,保障性住房并轨后,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方式有何变化?记者为您解读政策。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 申请需要4个条件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为2936元,即不超过2936元);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2013年市区低保标准为540元/月,低保边缘标准为810元/月。即不超过810元/月);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保障房 需满足3个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市区保障房 需要满足3个条件:

    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 (聘用)合同;

    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新就业职工申请市区住房保障 须满足3大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市区住房保障 必须满足3大条件: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

    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调整 压缩审批时限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监督服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障性住房申领资格核准事项下放的规定,调整了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目前我市租赁补贴的保障标准政策

    保障面积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其他低保边缘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元。

    另外,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前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且未购买的家庭如何保障?

    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且未购买的家庭,可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内申购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在准予登记凭证有效期截止日前,可按原规定的申请标准等其他要求申请年度复核,复核通过后仍核发原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凭证。准予登记凭证在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房源全部公开销售后失效。届时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并轨后新增申请家庭如何保障?

    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新增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可按规定购买。

    住房保障并轨后的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含,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申请租金减免。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最长期限为1年。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设定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另行调整,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公布执行。(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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