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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禁擅自设道路停车位 经营单位维护秩序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刘兰星 | 责任编辑:浪淘沙 2014-09-07 14:13:03 --字号:TT

    记者昨日从市城乡建设委获悉,市政府办公厅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知》,对停车秩序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通知》明确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内和经批准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车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在城区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范围外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并接受辖区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各区、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停车秩序。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引导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城市道路畅通。

    按照《通知》要求,实行对外经营收费的专用停车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收费或超出标准收费。凡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机动车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凡违反规定占用车行道停车、擅自在车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停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记者 刘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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