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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租赁要登记备案 登记手续详解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2015-05-06 04:50:25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5月6日讯 部分市民在租房提取公积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都需要办理一种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手续。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在哪些地方办理?5月5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晓航书记在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时,就“房屋租赁管理专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了交流。

    房屋出租期间出售房屋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网友问房屋出租必须办理登记备案吗?对此,吴晓航解释说,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房屋使用权的依法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变更、续租和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规定:“房屋出租期间出售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买卖不破租赁”。为了确保房屋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出租行为的房屋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等环节时,要依法查证房屋租赁内容。

    四个地点可办理登记

    吴晓航表示,目前我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证件为:(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四个对外服务窗口,分别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6号窗口(市南区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21号窗口(市北区南京路23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市北区重庆南路120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17号窗口(李沧区峰山路117号)。上述几个地点均可办理,市民可以就近选择。

    办理登记有助于规避风险

    在房屋租赁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将对租赁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是对租赁双方身份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需要核实登记双方的身份证信息,对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可以有效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极大避免违法犯罪问题的产生。 二是对出租房屋真实情况的审查。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工作人员会根据出租房屋地址,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备案系统,查询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如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共有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是对出租资格审查。工作人员会通过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情况,判断房屋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资格,即“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转租”,如果是转租,转租人将房屋转租是否已征得了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等。 四是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如房屋的租赁期限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房屋租赁用途是否违反相关法规等。(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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