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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4日至10日查处130起违反八项规定案件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5-05-11 18:04:33 字号:A- A+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韶关市曲江区卫生监督所所长杨朝阳,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等,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

    2.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巡逻中队中队长黄大荣,大操大办儿子婚庆事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梅县区地税局大坪分局局长钟声建,收受红包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江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站长邓国洪,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广西水利厅凤亭河水库管理处主任莫祖来,违规购置公务用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民政办主任蒙柱洪,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宾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陆建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员何长春,违规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保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款送礼问题。经保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兼稽查队队长谭飞批准,该局使用公款先后6次购买共30箱红毛丹送礼。经保亭县委批准,保亭县纪委给予谭飞党内警告处分。

    2.琼海市嘉积镇勇敢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甲洪组织并参与公款旅游问题。王甲洪以考察学习为名组织勇敢村“两委”干部、村小组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共64人,赴陵水、保亭、兴隆等地景点旅游。勇敢村委会从该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支付旅游费合计人民币26873元。琼海市纪委给予王甲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将应由个人负担的旅游费用退还。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奉节县甲高镇中心小学校长吴俊双,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綦江区交委下属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吴刚,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内江市市中区龚家乡大梁村党支部书记刘正华为儿子大办婚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道真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冯育佐公款报销个人消费,违规发放寒暑假值班、加班补贴,道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收缴相关费用。

    2.六盘县马依镇中心学校以学习考察名义组织有关人员外出旅游,并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中心校校长杨华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安顺市西秀区虹轴学校违规组织部分行政领导和教师25人,到北京、九寨沟旅游,虹轴学校原校长杨从政(现任安顺市第六中学校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党支部副书记耿芳违规大办婚丧喜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铜仁市碧江区民宗局套取项目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违规购买公务用车。碧江区委给予民宗局党组书记、局长田茂英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给予原党组书记沈友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党组成员、副科级纪检员刘泽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单位报账员杨胜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三穗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发放津补贴,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正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资金上交国库。

    7.贵定县公安局定南派出所科员熊兴黔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8.望谟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察大队民警纪绍金、王牧公车私用,分别给予纪绍金、王牧行政警告处分。

    云南省

    云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保山市政府办公室驾驶员罗玉鑫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晋宁县磷都矿业公司六街分公司经理吕松华公车私用,受到全县通报批评,负有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磷都矿业公司副总经理王春荣受到诫勉谈话。

    3.陆良县芳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扶贫组组长王现华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师宗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长肖文鹏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西藏自治区

    西藏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林芝地区发改委违规发放补助问题。2013年2月,在林芝地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唐拥军建议下,并征得林芝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赤某(另行处理)同意,林芝地区发改委于2013年2月、2013年11月两次从单位房租收入中共计支出114000元,为55名干部职工发放补助。唐拥军作为分管办公室及财务工作领导,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规发放补助负有主要责任。经林芝地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行署同意,决定给予唐拥军行政警告处分,并对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收缴。

    2.米林县政法委原副书记(现任米林县政协办公室主任)谢建东在娱乐场所公款接待问题。谢建东在2013年担任米林县政法委副书记期间,多次用公款在林芝地区娱乐场所进行接待,共计消费11755元。经林芝地区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谢建东党内警告处分。

    3.自治区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拉萨支队永革等5人违规使用公务车辆问题。2015年4月24日,永革和达娃次仁、洛桑、卓玛、巴桑次仁5人(均为事业编制)在上班期间驾驶交通执法公务用车到餐馆用餐。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永革、达娃次仁、洛桑、卓玛、巴桑次仁5人警告处分。

   陕西省

    陕西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西安市雁塔区城管执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春阳,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局副大队长吴军锋,借外出考察之机公款旅游,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宁强县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罗彩斌,组织单位职工和家属公款旅游,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3.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崔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白海潮,私设“小金库”,用其中资金给村干部违规发放奖金补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罢免村主任职务。

    4.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党总支书记吴济宁、副局长罗玉孝,因该局聘用司机公车私用,被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分别被诫勉谈话。

    5白河县司法局构扒司法所所长徐良彬,春节期间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柞水县瓦房口镇财政所所长田应锋,违规用公款购买服装发放给职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横山县波罗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刘丕礼,公款报销个人吃喝和洗浴费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8.泾阳县泾干镇大曲子村党支部书记胡建强、村委会主任王奉义,违规给村干部发放补贴,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甘肃省

    甘肃省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永昌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徐有略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4年10月,永昌县委党校徐有略等人顶风违纪,以培训为名带家属赴大连、张家界等地旅游,公款报销相关费用;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多次违规发放津补贴。徐有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常务副校长职务,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2.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徐志龙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问题。徐志龙任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私自购置办公家具,计6180元。徐志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武威市爱卫办原主任周怀智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2月,周怀智在厦门参加会议后,参加旅游团在厦门鼓浪屿等地旅游,并在旅行社以单位会务费名义开具发票公款报销。周怀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资金予以追缴。

    4.白银市疾控中心违规发放补助问题。八项规定实施以来,白银市疾控中心多次违规发放补助。市疾控中心主任张入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补助予以追缴。

    5.嘉峪关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畜牧兽医科科长牛吉胜违规设立“小金库”发放津补贴问题。牛吉胜安排本单位财务人员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津补贴。牛吉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6.静宁县委老干部工作局违规发放福利等问题。静宁县委老干部工作局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福利费、报销个人电话费。该局局长张玉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副局长席学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资金予以追缴。

    7.临洮县漫洼初级中学校长杨福军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杨福军安排财务人员设立“小金库”,用于学校招待费等支出。杨福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青海省

    青海省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玉树州水利局局长丁豪违规配备公务用车、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2年,丁豪用省财政厅下达的2011年玉树州水资源专项资金70万元,购买价值70.6762万元的越野车,造成专项资金缺口;2013年,安排财务人员给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购买户外防寒服、旅游鞋和保温杯,支付公款10.8万元。玉树州纪委报经州委批准,给予丁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购买的车辆和发放的福利已收缴。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自治区农牧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处长张雪峰,违规收受礼金。区直机关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规收受的礼金上交财政。

    2.中宁县红梧地区管委会副主任黄胜,以乔迁新居为名先后2次设宴,违规收受礼金。中宁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托里县铁厂沟镇卫生院院长李万军违规发放福利奖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昌吉市环卫局新区环卫所所长贾江涌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乌什县乌什镇英买里社区主任阿吉热木·毛拉麦提公款吃喝、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四师72团客运站站长林刚公车私用,给予林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

    2.九师北辰农业公司二区党支部书记涂其宏违规为其母亲操办寿宴,给予涂其宏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被收缴。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通报1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09年12月至2013年底,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购买、发放消费券。集团公司给予该公司原总经理蔡锡富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给予该公司原总经理张逸开除党籍和行政降为科员处分;给予该公司副总经理陈斌、韩洪学党内警告和行政降职为正处级处分;责令财务公司将违规向职工发放的卡物收回。

    2.2012年5月、2013年1月、9月和2015年1月,集团公司代表团在出访阿根廷、加拿大期间,公款或接受合作方安排到景点旅游。集团公司给予核动力事业部副主任秦喜久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给予核动力事业部副主任章庆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杨朝东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对其他4名党组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参与公款旅游的人员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3.2013年1月29日,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将以会议费名义办理的消费卡在年会上用于抽奖和向参会人员发放。集团公司给予该公司总经理刘春胜、党委书记夏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原子能公司退回相关费用。

    4.2012年10月至11月、2013年7月至8月,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以考察、参观为名,组织职工公款旅游。集团公司给予该院院长兼党委书记肖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相关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5.2014年8月20日至21日,集团公司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组在贵州新原公司项目验收期间,公款旅游、饮用高档白酒。集团公司直属纪委给予项目组组长、集团公司档案馆业务处长刘忠秀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纪委给予该院办公室副主任潘佳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相关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6.2004年7月至2010年12月,核工业二二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局资产处处长杨秀梅在兼职期间,未按规定足额向单位上缴其兼职收入。集团公司直属纪委给予杨秀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上交少缴款项。

    7.2009年至2011年,集团公司向尼日尔阿泽里克矿业公司派出的时任总经理吴海斌等领导人员超标准领取年薪。集团公司直属纪委给予吴海斌党内警告处分,地矿事业部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超发年薪予以退回。

    8.2013年1月6日至10日,中核(郑州)储运公司组织员工到海南三亚公款旅游。中核宝原控股公司给予时任郑州储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刘亚伟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免去其中核宝原控股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9.2013年11月22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处处长张志辉在组织会议期间,向参会人员及审计处人员发放其亲属开办酒店的餐券,涉及的费用在会议费中列支。该公司纪委给予张志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工作岗位。

    10.2013年5月至9月,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核应急技术研究所,在业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报销赠送客人礼品、食品、旅游费等。核理化院纪委给予核应急所所长沈平,副所长张亚奕、张凯党内警告处分。

    11.2009年至2014年,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财务资产处将返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款项坐收坐支、违反财经纪律,该院给予原财务资产处处长、现副总会计师李树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副总会计师职务。责令有关人员上交相关返款。

    12.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核电管理支持研究中心主任汪永平未按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向中心职工发放福利费;2010年至2013年期间,汪永平伪造签名领取咨询费、劳务费等。该院给予汪永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并责令其退回有关费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安徽省滁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购买商场购物卡,以员工网络学习奖励名义发放给理赔中心12名员工,发放金额共计12000元。经安徽省分公司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滁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主任柳君党内警告处分;责成滁州市分公司收回理赔中心员工所领用的购物卡,并上缴滁州市分公司工会(若员工已使用购物卡,从其薪酬中扣除);责成滁州市分公司对理赔中心的违规行为在全市系统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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