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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餐饮业将出台新规 严禁误导性标价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5-10-27 12:35:19 字号:A- A+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全市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市物价局迅速行动,在全市组织开展消费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经营单位价格行为,查处消费市场存在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了市场价格环境。(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李沛)

  61家经营单位受查处

  此次全市消费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市物价局紧紧围绕与消费市场有关的“吃、住、行、娱、购、游”六大元素,对宾馆、酒店、餐馆、景区景点、交通运输及旅行社等经营者全面开展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要以明码标价为主线,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岛市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价格政策规定,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10月26日,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共出动检查人次2000余人次,检查经营单位613家。在检查过程中,通过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函、责令整改等形式,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其中对58家存在标价不规范行为的经营单位实施了罚款处理;对3家存在价格欺诈、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行为的按程序进行了立案处理。同时,实行12358热线举报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成立应急检查小组随时出动应急检查。

  经营标价有三大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经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景区景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标示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价格公示模糊不清;二是部分饭店明码标价不规范、无价格监督举报电话,有的仅标示价格,无计价单位;有的海鲜只标时令价等;三是个别小型旅馆未标示或约定退房具体时间。对上述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提出现场整改要求,下一步,对给予责令整改的经营单位进行回头看。

  起草规定规范经营者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抓好检查、整改、落实的同时,市物价局还将从制度建设入手努力实现标本兼治。目前,市物价局已经起草了《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细化,正在组织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将及时发布执行,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青岛市价格条例》部分关于明码标价规定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按照规定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他人与其交易:

  (一)在标价签、价目表中标示与实际不符的内容,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销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

  (七)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八)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的;

  (九)谎称收购、销售价格优惠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的;

  (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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