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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老板娘给人隆鼻致失明被判刑 无从医资格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涛 2016-01-26 07:55:48 字号:A- A+

    早报讯 开美容院的女子孙某,在没有取得从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给顾客实施注射隆鼻手术,致使对方右眼失明。记者昨天获悉,城阳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隆鼻术失败右眼失明

    20多岁的小丽(化名)在城阳工作,爱美的她经常光顾春阳路的一家美容店,一来二去和美容院老板娘孙某成了朋友。听说孙某能做隆鼻手术,本来就嫌自己的鼻子不够好看,于是小丽找上门来。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孙某用一次性注射器插入她的鼻尖,可没过几分钟,小丽就感觉右眼发酸、胀痛,继而眼前发黑看不见了。惊慌之下,孙某带她去医院检查,后辗转青岛、北京、上海的多家医院,始终没有治好。经鉴定,小丽右眼失明,构成伤残七级,面部皮肤块状瘢痕,构成伤残十级。随后警方将孙某传唤到案。

    “三无”美容院擅自行医

    孙某34岁,家住吉林省,2014年4月,在城阳区春阳路租下了一个店面,从事女子美容。孙某说,当年4月下旬,她参加了一个美博会,期间跟商家学习了注射隆鼻术,并以每支2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3支注射器和药物。后来顾客小丽提出要做隆鼻手术,自己就答应了。不料手术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意外就发生了。经城阳卫生部门调查,孙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隆鼻手术。2015年1月底,孙某涉嫌非法行医被警方刑事拘留。城阳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友情提示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说,因注射美容纠纷引起的投诉主要特点有,实施手术的多是无证诊所,受害人好多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手机短信获得信息,使用的药物不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且缺乏手术医学文书,甚至没有任何证明票据。由于缺乏证据以及不能掌握“游医”的个人信息,消费者一旦受到伤害将很难维权。执法人员提醒市民,尤其是爱美女士,一定要到正规有资质的美容医疗机构。手术前,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保留票据证据。(记者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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