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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路爆炸事故安监处罚决定:酒店拟罚6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青岛新闻网记者 2016-03-18 16:59:26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3月19日讯  3月18日,青岛市安监局发布两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青岛市安监局将对2015年5月19日发生在绍兴三路的爆炸事故涉事酒店进行处罚。其中,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拟被罚款60万元,酒店主要负责人拟被罚款104920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本局青安监管罚告[2016]Z1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安监管听告[2016]Z101-1号听证告知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王元:

    经查,你作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本局青安监管罚告[2016]Z1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安监管听告[2016]Z101-2号听证告知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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