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商出“指引”预防消费纠纷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为配合全市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市工商局编写的《青岛市工商局消费领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提示性指引》正式施行。据了解,《青岛市工商局消费领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提示性指引》作为合同行政指导的重要成果,目前在全国来讲属于首创。
30条指引针对六大领域消费
《指引》主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餐饮、购物、交通和文化娱乐等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同交易行为。《指引》共30条,针对目前合同签订、履行行为容易引发纠纷的方面作出提示。同时,针对适用较广泛的3种特殊合同,如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卡券类合同、网络交易合同时应该注意的事项作出明确提示。
针对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不清楚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情况,《指引》建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如经营场所正门、大厅、服务台、收费台等)采用醒目字体明示该经营场所租赁期限、经营者信息、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和退费标准。经营者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要明示授权使用期限,在与消费者签约前应当提醒消费者慎重签约。针对经营者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行为,《指引》建议经营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平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不应当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加重另一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只能选择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终止营业应提前告知消费者
针对部分经营者临时停止营业或者终止营业的情况,《指引》建议在中止营业前合理期限(如30日)内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或者以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消费者,并注明中止营业的起止时间。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为其办理解约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地退还相关费用。消费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营者应为其延长因中止营业而延误的时间。针对经营者决定终止营业的情况,《指引》建议将告知时间提前到60天,希望以此给经营者和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就退费返款等善后事宜达成一致,避免因经营者突然关店不知所踪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针对合同双方对消费过程产生的纠纷,《指引》建议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收据等凭证,消费者也应当主动向经营者索取相关凭证。对消费者一次性交纳费用,经营者分次或分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每次消费时,经营者也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记录,消费者也应该主动索取并保存备查。
消费者购买卡券要防欺诈
针对当前卡券类合同使用较普遍的情况,《指引》建议经营者在销售卡券时,不采取欺诈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办理卡券。消费者持卡券消费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经营者不以“消费额度不足”“价格上涨”“节假日除外”等为理由,单方取消优惠活动或者设定额外附加条件,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使用卡券的权利。同时,对卡券类合同转让、解除、使用期限作出提示性指引。
针对当前部分经营者随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指引》建议经营者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论最终是否签约,都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不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和广告等。针对经营者制定使用格式合同行为,《指引》建议经营者不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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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相关内容
一、合同订立
经营者信息披露杜绝虚假宣传合同主要条款公平确定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消费记录尊重交易习惯
三、合同中止和终止
合同中止合同终止
四、个人信息保护
保密义务解决途径
五、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六、卡券类合同
明示权利义务诚实信用记名式卡券不记名卡券卡券使用期限。卡券类合同解除。
七、网络交易类合同
网络交易合同信息公示网络交易合同条款网络交易合同纠纷处理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诚信义务
制表李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