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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20年基本建成价格服务机制 涉六大领域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任俊峰 2016-10-18 15:15:24 字号:A- A+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为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青岛市情,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着重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服务宏观调控,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中央及省、市部署要求,聚焦重点改革举措,聚焦瓶颈难题,聚焦民生诉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打造“三中心一基地”。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这个“牛鼻子”,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探索创新价格管理机制和监管办法,完善价格动态调整和上下游联动机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价格工作职能由直接定价向规范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积极服务宏观调控转变。

    ——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通过健全价格行为规则、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稳慎推进。注重价格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关系,推进价格改革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相协调,与市场竞争程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底线思维,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保障民生,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各项价格改革任务取得重要成果,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和兜民生底线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多维全面、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尊重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1.加快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市场化步伐。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落实省输配电价、输配气价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电网、天然气管网输配成本调查、监审、输配价格水平测算工作,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居民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工作。

    2.推进供水价格改革。完善反映水资源紧缺状况、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统筹考虑区域内引江水、引黄水、本地水等水源用水价格,合理制定区域综合水价。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将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盈利的水平。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工程产权明晰、计量设施建设到位、农业初始水权确定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建立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和低于同期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原则,合理调整再生水价格。探索建立城市供水价格与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市制水及管网输配水价格形成机制。

    3.推进供热价格改革。理顺煤炭、天然气、热力价格关系,及时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加强供热管网管输价格监管,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进一步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4.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保持多种交通方式合理比价关系,促进各种交通方式优势互补,合理配置。探索建立公共交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公共电汽车和轨道交通价格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形成机制。按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安排,推进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推进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依法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落实对进出口环节通过海关查验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政策。

    5.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按照“总量管理、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改革。结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政策实施,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6.分类推进其他公共服务价格改革。落实国家、省教育收费政策,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规则,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养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实行促进医养结合的价格政策。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区分不同类型景区、游览服务特点,实行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7.加快推进减轻企业负担的收费改革。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继续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深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探索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评估制度。

    (二)完善促进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1.完善差别化资源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建立完善动态甄别机制和有效监管制度,严格实施差别价格、惩罚性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过剩产能退出。在全面落实我市销售电价调整及110千伏安以下商场、超市、宾馆、餐饮行业、冷库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电力“移峰填谷”。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新能源补贴价格政策体系。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水土保持、森林植被、海洋倾倒、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采取综合措施分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落实国家、省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政策,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3.完善有利于污染治理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落实国家、省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政策,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建立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对排放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分档降低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放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落实国家、省完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政策支持。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和征收办法,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其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积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完善交易价格体系,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4.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进一步减少对生产性服务业的价格管制,促进工程咨询、商务咨询、法律会计、现代保险、信用评级、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发展。加大价格政策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力度,落实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推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落实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的政策。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和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加大价格政策扶持力度,在保障公平合理基础上,赋予公建民营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更大自主定价权,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为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提供保障。

    5.建立和完善促进经济功能区和创新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围绕充分发挥青岛蓝谷、青岛西海岸新区和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国家战略平台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放开价格管理;确需政府管控价格的,探索建立定价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机制,采取多样化价格管理方式,将定价权限委托经济功能区行使,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配合中韩自贸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机制,促进外经外贸优化升级。

    (三)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管细管好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使政府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管理。对《山东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授权市、区(市)管理的政府定价项目,各级要相应建立本级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并纳入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确保政府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2.建立健全政府定价规则。研究制定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完善政府定价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政府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价格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价格政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价格政策立改废释的重要依据。

    3.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强化成本监审在价格改革中的支撑作用,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继续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研究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公开相关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强化调查结果运用,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切实增强价格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探索“标准化+”方式,建立相关领域价格行为规范的标准要求。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探索不同行业明码标价的规则和办法,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覆盖面、准确度。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价格收费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对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监管办法,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建立常态化、网格化价格监管体系,下移价格监管重心,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强化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监督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多、企业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大餐饮、住宿、交通等领域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创新价格监管方式,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机制,注重采用公告、提醒、告诫等方式,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及时警示。制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高执法公信力。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涉及国计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的监管职责,调整力量配置,把主要精力由直接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提升市场价格监管综合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切实提高市场价格监管的精准度和时效性。探索“智能”监管,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和服务,实现精准监管、实时监管和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

    4.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实施细则和方案。

    5.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快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共同监管”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衔接融合,增强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健全街道(镇)、社区(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五)推进价格调控体系建设

    积极服务宏观调控,加强市场价格调控,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健全价格调控手段,完善价格调控机制,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更好地稳物价、惠民生、促发展。

    1.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坚持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探索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价格监管年度报告制度。丰富价格综合调控手段,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加强通胀、通缩预警,用好用活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完善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加强应急储备,保障市场供应。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2.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按照国家、省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总体部署,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建立粮食、蔬菜、生猪、奶业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帮助农民合理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合理收益,稳定市场供应。

    3.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定期成本调查数据系统,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网点布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价格数据的搜集、整理、传输、分析和运用,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配合推进价格改革,建立完善医药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标基础上,研究将市场供应量、销售量等数量指标纳入监测范围。

    4.加快建设重要大宗商品和农产品价格指数体系。制定重要大宗商品和农产品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规划,加快建设我市重要大宗商品和农产品价格指数体系,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推动价格形成中心建设,提升我市重要商品和市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构建惠民价格政策体系

    坚持底线思维、民生至上理念,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机制,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1.兜住民生价格底线。进一步完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资金到位、及时发放,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完善配套措施,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2.完善群众和经营者价格维权机制。大力开展以价格服务进农户、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进景区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价格知情权、参与权、投诉权的服务,向经营者提供价格信息和增强价格诚信意识等方面服务。加强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构建上下联动、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建立完善举报受理督办、应急反应协调、举报线索查处、多方联动处置等制度。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增强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的违法行为。

    3.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加大价格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发布、价格公示等制度,拓宽渠道,加强互动,切实保障群众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数据库,探索建立“互联网+”价格服务模式,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服务。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检监察、涉税财物等价格认定工作。构建高效便捷的价格争议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完善价格争议调解与价格举报工作衔接机制、价格争议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办理价格争议案件,积极化解价格争议纠纷。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法规制度,强化价格认定质量管理,提高价格认定服务水平。积极做好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等领域的价格纠纷调解和价格认定工作,妥善化解价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落实,坚持依法依规,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能力建设,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价格改革攻坚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建立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各区市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实现数据、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切实形成合力。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督促通报,强化工作问责,全力打通政策实施的“中梗阻”与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价格法治建设,加快完善价格管理、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价格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价格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推进依法治价。

    (三)细化工作落实。针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特点,认真研究、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分类别、分领域制定细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完善各项政策配套措施。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努力取得价格改革新突破。

    (四)强化能力建设。在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推动价格监管与综合执法有机融合、相互衔接。全面推进价格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价格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色建立价格与反垄断研究机构,培养专门人才,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开展价格理论与实践问题等重点课题研究,积极参与价格政策研究论证。加强“智库”建设,为重大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

    (五)做好舆论引导。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并提前介入、主动宣传、及时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强化价格改革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准确解读价格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讲好“价格改革故事”,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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