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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路命案一审开庭 被告人当庭认罪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 责任编辑:中石 2017-01-12 13:50:32

庭审现场

    青岛新闻网1月12日(记者 陈志伟)今天上午10时30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清江路命案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庭审已经结束,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

    公诉人指控: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

    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查获。

    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

庭审现场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但是对认定自首的事实上存在争议。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拨打过两次110电话,都是针对交通事故的报案,而不是刑事案件的报案。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在第二次拨打110的过程中,曾提到过被害人,应认定为针对刑事案件的报案。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曾拨打过两次110电话,但是都针对交通事故的报案。同时,对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没有离开现场的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要“等警察来”,而是“打累了,坐下来歇歇。”不应认定为自首。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翟某在案发前,对被告人有“我是赵某他爹”、“我是你爹”等谩骂行为,并两次推搡被告人赵某,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而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则认为,不能因为被害人在案发前的有些言语不恰当,就认为被害人有过错。

    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倾向?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前曾吸食过毒品,因吸毒后产生幻觉,感觉被害人“面目狰狞,头部和身体不在一起”,有精神病倾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供述中并没有说自己产生幻觉,而是说“脑子一片空白,感觉很累”,这是吸毒后的通常反应,并不是幻觉。对于吸毒引发的犯罪,属于自陷行为,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另外,经法庭询问,被告人赵某并没有精神病家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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