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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查办讲座卖保健食品 举报奖30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7-02-24 06:25:53 字号:A- A+

    原标题;办讲座卖保健食品 严查!

    青岛早报经过前期暗访,连续两天报道了青岛恒康家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开设养生讲座的方式,诱导老年人拿出大笔金钱购买他们的产品后,记者电话成了“热线”,200多名有过类似经历的老人、老人家属,向记者讲述了他们被促销人员“洗脑”,花费数千元乃至数万元购买一些所谓的“药品”或“保健品”。昨天,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开展“规范保健食品会销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从2月20日至8月31日,将对全市范围内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和经初步筛查有嫌疑扩大宣传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

    规定

    讲座现场只能进行合法宣传

    “按规定,除《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外,不能在其他场所销售保健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以下简称“保化处”)工作人员介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就是说,《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可以进行会议营销和现场销售,但在宾馆、酒店、影院等地方只能宣传,不能在现场销售产品,要购买产品必须到专门的经营场所。

    “宾馆、酒店、影院等提供会议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发现其资质不全或进行现场销售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或向食药监管部门举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在会议、讲座、体验等形式中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处工作人员说,宣传中不能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执法检查中,我们的执法人员首先要检查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标示内容是否与国家批准内容相一致。”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处工作人员介绍,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对于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将根据《食品安全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发布 >>>

    开展规范保健食品会销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为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7年2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市开展规范保健食品会销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依法许可,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主体资格。保健食品会议营销通过会议宣讲、科普讲座(包括在线网络视频讲座)、咨询活动、基地(企业)参观、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

    二是规范会议营销活动,加强活动举办场所的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是经营保健食品的法定场所。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可以进行合法的宣传,但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规范会议营销宣传内容,加强广告宣传管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在会议、讲座、体验等形式中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夸大宣传功效,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是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于违法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根据《食品安全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提醒

    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昨天同时向消费者发布了消费提醒:消费者若需购买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销售场所购买。购买时除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查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请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会议、旅游等活动;不要盲目通过会议销售、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食品;不要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依法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其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如企业宣传广告违反以上政策,请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最后,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延伸

    举报非法会销 最高奖励30万

    “我们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近期将全面摸排检查辖区内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也将根据线索不定点开展抽查以及执法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如果怀疑购买到的保健食品质量有问题,或者发现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现场销售活动,可以拨打食品药品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关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微信(微信号:qd12331)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成功,每次至少可以获得300元的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说,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一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20%奖励举报人;二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5%奖励举报人;三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3%奖励举报人;四级按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记者 孙启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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