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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江路命案今天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徐恺 | 责任编辑:朗拿度 2017-03-17 10:56:15

    宣判现场

    被告人赵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青岛新闻网3月17日讯(记者 陈志伟 徐恺)今天上午10点30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清江路命案被告人赵亮故意杀人罪一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宣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被告人赵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赵亮吸食毒品后于10时许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亮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从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心血中乙醇含量为310mg/100ml)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因赵亮车载音响声音较大与其发生口角,翟某反复辱骂赵亮,随即二人厮打,后散开。

    期间,赵亮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亮因翟某辱骂并怀疑翟某欲打电话找人报复而恼怒,持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的棒球棍,趁翟某不备,猛击翟某的后脑部致其倒地,后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20余下,又持水泥砖块朝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赵亮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将其查获。赵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翟某符合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因赵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685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翟某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告人赵亮发生争执、厮打,后赵亮采取持棒球棍、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的手段,致翟某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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