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7日讯 (记者 李倍)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发布了《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办理服务指南》、《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办理服务指南》以及《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这标志着备受市民关注的公积金惠民新政策已全面实施,除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之外,其他两项新政的服务指南已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发布。
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办理服务指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本市住房的办理条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办理。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承租青岛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青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
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此外,根据《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办理服务指南》,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根据新政规定,夫妻双方提供本市无产权住房证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租发票的,租赁年度合计可提取金额上限为30000元。
职工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具体办理服务指南可登陆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办事指南-提取业务-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查看。
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办理服务指南
根据《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办理服务指南》显示,在青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办理。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港澳台同胞需准备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张;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青工作港澳台同胞专用)》一式两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印章))的表格一份,表格可到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
办理流程为,单位经办人到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一式两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青工作港澳台同胞专用)》表格,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后,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归集窗口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待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账户设立登记,并出具《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单位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留存一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在青工作港澳台同胞专用)》和一联《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单》。在办理人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日即可办结。
此外,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青岛市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对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还要注意的是,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如果涉及银行业务,需依据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办理服务指南请登陆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办事指南-缴存-单位-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办理服务指南查看。
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
在青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该项业务的办理地点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申请人需携带《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时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具体办理服务指南请登陆青岛住房公积金网-办事指南-提取-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