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23日讯(记者 刘倩倩)近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发放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0〕94号),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
联动机制以青岛市为单位启动或中止
《通知》明确规定了我市联动机制启动范围、条件,我市联动机制以青岛市为单位启动或中止,不得进一步下放至区、市。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青岛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青岛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均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青岛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青岛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均未达到启动标准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阶段性扩大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通知》明确规定,阶段性扩大联动机制保障范围,今年3月至6月,在我市现行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也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今年3-6月 每月价格临时补贴金额提高1倍发放
《通知》明确规定,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即今年3月至6月,每月价格临时补贴金额提高1倍发放。我市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补贴数额按照青岛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幅度确定。从今年3月起,我市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测算方法调整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内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月补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青岛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结果按进一法保留整位数,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
青岛市内七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青岛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是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按月发布的当月数据;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月测算并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月测算并确定。
日前 3月份联动机制已启动
《通知》明确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按照现行联动机制资金渠道列支,青岛市对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余增支资金,由各区、市财政予以保障。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已下发通知启动我市今年3月份联动机制,保障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发放金额分别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136元;机构供养的孤儿每人288元,社会散居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23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测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