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24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杨苹)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现在知识产权已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每个公民基本的守法常识。可是,除了制造假名牌、销售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有哪些可以构成犯罪,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被告人王某,自2012年起即开始通过互联网发布青岛某国际快递公司可以邮寄仿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并成立公司开展国际快递业务。2017年,王某又注册成立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揽国际快递业务。被告人曹某某自2013年到王某的公司工作,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协助王某开展业务。被告人岳某某自2015年起在该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工作。三名被告人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间,明知他人委托运输的货物中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帮助运输,协助销售。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运输的假冒GUCCI、CHANEL、LV、ADIDAS、NIKE等品牌的商品被济南海关查扣,被查获的物品中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90余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岳某某运输的假冒GUCCI、PUMA、LV、ADIDAS、PRADA等品牌的商品被青岛海关查扣,被查获的物品中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王某、曹某某、岳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经审理,市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