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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官方发布!事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2020-11-03 05:40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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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青岛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为促进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激发人才队伍活力,进一步健全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提供了又一新的政策保障。

本市现行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是2015年制定的,实施以来对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打通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本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人才集聚程度不断提高,对优化岗位结构、提升岗位层次的需求不断加大,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畅通职业晋升通道的期盼更加强烈。

为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坚持政治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围绕优化岗位管理在保障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充分开展调研,对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开展修订。

明确了特设岗位的定义、申请设置的情形和范围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为引进和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批准设置用于首次聘用的非常设岗位。其中,设置特设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应当符合本市重大战略规划、重点行业发展、重要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

2.特设岗位在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主要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的主系列设置。根据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农业等产学研领域特殊需要,也可以在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提供辅助支撑的辅助系列或主要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中少量设置特设岗位,但需从严设置。

3.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有空缺的,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设置条件范围更加广泛灵活,设置数量和比例大幅提高

1.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情形,由以往具体规定适用条件调整为符合人才目录类、人才工程类、职称学历类和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条件大类,共7项情形,今后可以根据各类别条件和范围政策的调整,灵活调整适用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条件。同时,区别于其他省市政策,规定了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资格的,可以特设岗位聘用的条款,为稳定和保留高级专家队伍提供了晋升聘用通道。

2.提高特设岗位比例基数和数量,将以往规定的“特设岗位设置总量不超过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调整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5%以内,最多不超过50个,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相应岗位2.5%,最多不超过10个。设置基数和总量上限均有大幅度提高。

3.明确各级设置岗位级别。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市本级、各区(市)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各区(市)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

下放区(市)设置权限,办理程序更加优化

1.为深化实施“放管服”改革,充分支持各区(市)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行业,将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权限下放至各区(市)人社部门。

2.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事业单位符合申请设置特设岗位的,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拟设置特设岗位的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和拟聘人员,填写特设岗位核准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审核即可,无需再提交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备案表。

3.强化公开监督,经审核同意设置特设岗位的,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应对特设岗位的设置和拟聘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权限报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注重发挥岗位效益,强化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考核

为发挥好特设岗位作用,除在设置范围上规定应当符合本市重大战略规划、重点行业发展、重要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外。在考核方面,强调应当以精准务实、注重绩效为目标,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在岗位核销管理中,首次规定年度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或变更聘用合同,核销特设岗位,以最大限度发挥特设岗位使用效益。(记者 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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