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双招双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优势产业,优化营商环境,11月10日上午,市南区举行2020年市南区企业家大会,会上以“南招引字〔2020〕1号”形式发布了《青岛市市南区促进“双招双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条》,具体如下:
一、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1.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自注册运营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其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区级经济贡献)的100%、100%、100%、55%、55%(简称“三免两过半”)给予奖励。奖励期内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55%的比例延长奖励一年。
2.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对符合“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标准的企业,连续五年对年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人员名单企业自定,名额不超10人)给予分档奖励:企业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3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 (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个人年收入产生经济贡献的18%、30%、40%给予奖励。个人年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以上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3.重点企业奖励。
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以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2%给予基数奖励。当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增长的企业(同比基数需达到2000万元),对增幅10%以内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20%;增幅超过1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40%;增幅超过2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60%。减收企业按照当年降幅扣减基数,减幅超过20%的企业不予奖励。
4.成长型企业奖励。
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400万元且实现增长的 (同比基数需达到400万元),以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2%给予基数奖励。对增幅10%以内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20%;增幅超过1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40%;增幅超过2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60%。
以上第2至第4条款奖励资金可由企业奖励管理团队,或作为人才补贴转入个人账户。
5.围拢税源项目奖励。
对企业或个人股权转让等围拢业务在市南区产生经济贡献的,给予区级经济贡献的90%奖励,引荐人引进围拢项目每新增全口径经济贡献2000万元的,奖励引荐人20万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6.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在区域内购置商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自用的,按照购房时价款的3%给予奖励 (金融企业上浮至10%),最高2000万元。对符合“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标准的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100%、100%、100%、55%、55%(简称“三免两过半”)比例给予连续五年房租补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7.推动外经贸增量提质。
鼓励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亿元。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5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5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或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商务部FDI口径为准,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业企业除外。
8.新引进项目引荐方奖励。
对新引进外资项目引荐方,引进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年到账500万(含)-3000万美元、3000万(含)-1亿美元、1亿美元(含)及以上的,分别按到账资金的0.7%、0.8%、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境外世界500强项目,按年实际到账2倍系数奖励。对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或者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达不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对引荐方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引进内资项目引荐方,引进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到账5000万元及以上,按到账资金的0.1%奖励。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按年实际到账资金1.5倍系数奖励。引进总投资1亿(含)-10亿元以下、10亿(含)-30亿元以下、30亿(含)-50亿元以下、50亿元(含)及以上,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9.纳统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对首次纳统并在库两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对规模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等参与GDP核算的11个行业企业,其产值、营业收入或销售额行业排名前10%,且增速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与区级经济贡献挂钩。
二、人才奖励
10.高层次人才奖励。
经青岛市备案认定的顶尖人才、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新培育和全职引进的,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的综合补助;柔性引进的,连续三年按照其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 (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市南区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30%给予补助,上不封顶。对战略性、引领型、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无法适用现行政策的,进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定制化引进和奖补。(牵头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支撑型人才奖励。
对来青创新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获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分别给予12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的住房补贴,连续发放36个月。海内外博士、硕士研究生来青创新创业,在青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对于一个工作年度内引进博士5名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含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牵头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人才创业奖励。
对在青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等青年群体依据条件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补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创业实体,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扩大用人主体人才评价权、推荐权,将符合“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标准的和区级经济贡献百强的企业高管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根据人才层次办理人才服务绿卡,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绿色通道服务。加大人才住房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方式,构建租购并举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教育体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产业发展奖励
14.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新引进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4000万元,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区级经济贡献年度起五年内兑现到位。总部企业引进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给予引进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总部企业入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榜单的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的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驻区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按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5.支持时尚产业发展。
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鼓励时尚商业、高端餐饮、创意设计、影视传媒、文化旅游、体育赛事、会展等行业发展。建设改造或运营购物中心及商业街区,实现统一收银或其引入的企业50%以上为独立法人,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的1%给予项目方奖励,最高100万元。新引进时尚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或区域首店等新模式新业态的法人公司项目,其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经营方或载体方奖励,最高2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6.支持金融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含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公募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按实缴资金的3%给予奖励,最高1.5亿元。对新引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市区两级认定的金融科技、家族信托等新金融机构,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对实缴资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转贷基金。对融资担保公司新增融资担保余额的2%、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债权投资实际损失的5%给予风险补偿。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对境内外拟上市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含市级补助),分阶段提前兑付。对上市企业家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上市后,以企业上市前两年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100%、后三年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17.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市区两级最高6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我区重点培育和引进的行业头部企业、哪吒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给予在我区实现转化的创新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提供技术合同服务的机构按照5万元/亿元标准给予奖励。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最高奖励1100万元,创新载体最高奖励500万元。助力青岛打造“工业互联网之都”,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赋能”等项目,给予市区两级50万元以上最高600万元奖励。设立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从“政、产、学、研、才、金、服、用、奖、赛”等方面进行扶持。(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
18.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对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功能性机构,其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对首次通过全国3A、4A、5A级认定的航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现有A级物流企业升级至3A级及以上的补差计奖 (奖励金额不与区级经济贡献挂钩);对建设“航运+贸易+金融”复合型服务平台、国际水产品交易平台等平台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19.鼓励亿元楼特色楼做大做强。
对新增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投资商或运营商50万元奖励;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已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按照1000(含)-3000万元、3000 (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1.5%、2%奖励,最高200万元。对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突出贡献奖励。鼓励特色楼宇发展,对整体入驻率70%以上、同一行业及其相关联企业集聚度40%以上、属地注册及纳税80%以上、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特色楼宇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鼓励集约经营,对新建商务楼宇保持产权自持比例达到100%、70%、50%,且全口径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投资商或运营商通过租税联动等方式奖补楼宇内企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相关部门)
20.鼓励商务楼宇提质升级。
对老旧商务楼宇更新改造硬件设施(电梯、通讯、消防、智能化、5G应用等公共区域设施)、新建及改扩建商务生活配套设施(员工食堂、停车场、会议中心、健身房等公共服务空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30(含)-500万元、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15%、20%、25%奖励,单栋楼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整体收购闲置楼宇的,按照计容地上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整合零散产权、分散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且统一经营,新增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自运营起五年内按照“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推进楼宇午餐工程,对外提供餐饮公共服务的,按照年房租的30%给予餐饮企业房租补助,投资商开设公共食堂的参照执行;对采取配餐方式提供午餐服务的,按照年配餐经营收入5%给予奖励,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加大运营管理能力提升支持,对引进知名机构专业化运营,服务期满三年以上,经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