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注意到,本次意见稿中明确了驾乘电动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如果经过劝导仍不改正的将拟处以20元罚款。这也意味着山东电动车管理条例又进一步。
公告中写道,为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省公安厅经调研论证起草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逆行、闯红灯、超速……每年发生的与电动车相关的事故数据惊人,以济南为例,在7月26日,济南交警曾对外发布一组数据,今年以来(数据截至7月21日),济南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1760起,造成154人死亡、1957人受伤,分别占全市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39.17%、30.62%和42.94%;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使用安全头盔的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共1255起,造成121人死亡、1383人受伤,分别占全市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27.93%、24.06%和30.34%。其中,头部损伤是驾乘电动自行车者死亡、重伤和致残的主要原因。电动车也成了各地交通整治的重点。
近期,“一盔一带”安全行动在山东各地广泛开展,其中交警对驾乘电动自行车需要戴头盔的引导可谓是花样百出。但不少一线执法者感叹,因为缺少法律依据,管理起来缺少底气。
而山东发出的《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行为进行了明确,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
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这也就意味着,通过立法后,驾乘电动自行车如果不佩戴头盔,将被罚款二十元。
梳理发现,现在的地方性立法多是以省、直辖市的名义在推进,比如江苏、浙江。太原市是比较特殊的一个,是以地方性条例规定“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