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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用社交网拉皮条 定期推送艳照嫖资四六分

来源:昆明信息港 作者:周婷婷 2014-11-28 08:33:09 字号:A- A+

    通过陌陌、QQ群等社交软件,上网搜罗“女公关”、“女模”,订立四、六分账协议;微信中推送网络扒来的性感美女照片,备注“新人”或是“每日之星”、“极品”,吸引“慕名而来”的嫖客;发现“货不对版”,“退货”时嫖客需支付一笔打车费给“小姐”……

    这一切幕后的操控者是昆明的一对80后夫妇。他们抓住微信已取代留QQ号或E-mail,成为年轻人联络的新时尚,从一开始开微店,逐渐演变成介绍卖淫牟利,发展半年获利3万多元。近日,这对夫妇被昆明警方抓获,该案也是云南省首例利用微信介绍妇女卖淫的刑事案件。

    起步不满足开网店用微信拉皮条

    马某(男,30岁,昆明人)、杨某某(女,30岁,嵩明人),两人是夫妻,开网店卖数码、化妆品多年。随着微信逐渐受年轻人追捧,不久前,他们把生意也挪到微信上,变成微商。

    不仅节省了话费,还能走到哪里都能对讲,马某夫妻俩很认可微信的便捷功能。开微店以来,一个月的收入还不错。可为了谋取更多利益,今年初,两人通过微信搭建一个大学生交友平台,安排学生提供陪聊天、陪唱歌、陪游玩的项目。

    此举招徕不少顾客,每次项目按次数结算,一次能赚取200多元,一天下来最高能赚1000多元。实施不久后,两人发现获利太少,夫妻俩商议后,决定充利用微信介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说干就干!今年3月,夫妇俩通过陌陌、QQ群等社交软件,以“公关中介”的名义上网搜罗“公关”、“女模”。很快,就有多名20多岁的女性主动与他们联系。微信上一番畅谈后,大家心照不宣,还约定卖淫活动交易成功后,双方四六分账,马某夫妇抽取40%的提成。

    隐秘好友介绍来的嫖客才能通过“她”验证

    找到“小姐”后,接下来就是想方设法吸引嫖客。

    马某夫妇在微信上注册了一个名为“笑笑”的用户名,除了“小姐”提供妖艳的艺术照片外,他俩还专门在网络上搜罗一些性感的照片,发布在自己的朋友圈内,并发出暧昧的备注语言来吸引顾客。

    通过马某夫妇的朋友介绍,很多男性来添加“笑笑”为好友。但“笑笑”平日很警惕,陌生人添加“她”,从来不会验证通过。除非申请人在申请备注信息中说明:朋友介绍和直接“表明来意”,“她”才会验证通过。

    朋友增多后,一旦有新的女性加入,马某夫妇会定期通过微信向好友推送“艳照”,会对成功交易的嫖客推送“新人”或是“每日之星”、“极品”。

    很快,“笑笑”的微信好友达到几千名,系统曾多次提醒“她”:您的微信好友已达到上限,要添加新朋友必须删除一些。

    经营固定有六七个“小姐” “嫖资”四六分账

    与“笑笑”固定合作的“小姐”有六七个,都是一些20多岁的女子。有些姿色一般,有时嫖客见到本人后,觉得与网络上发布的照片不一致,难免出现“货不对版”的冲突。若嫖客要“退货”,“笑笑”就在谈价时事先声明,需要给前来服务的小姐200至300元的“打车费”。

    性感少妇照片、大量暧昧信息,充斥在聊天记录中,受到诱惑的男人多为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谈好价格后,“笑笑”就会让嫖客自选时间地点,指派“小姐”前往嫖客指定地点交易。每次交易收费1200至4000元不等,拿到现金后,“小姐”们就按照四六分成当面或转账给马某夫妇。

    露马脚大量女性艺术引发警方关注

    就在“性交易”活动进行一个月后,今年4月份以来,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微信名为“笑笑”的用户,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大量女性艺术照,随着对该微信号做进一步调查。

    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治安支队民警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不少,但随着一次清查,警方掌握的犯罪脉络逐渐清晰。

    7月25日下午3点,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在清查行动中,在辖区某酒店抓获两名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女。当时,他们已经交易完毕。据女方杨某交代,他们正是在“笑笑”的“撮合”下进行的交易,交易价格为1200元。警方对二人进行了治安处罚。

    根据杨某交代,警方成立专案组。结合各种侦查手段,逐渐掌握“笑笑”的动向,这是一个打着“公关、商务礼仪、陪吃陪玩、三线模特、大学生交友”为幌子的卖淫中介。

    落网半年交易30多次分账获利3万余元

    意识到风声很紧,“笑笑”在微信上“销声匿迹”了半个多月。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8月中下旬开始,“笑笑”又在微信上开始活跃,而这一切都被警方秘密监视着。

    9月29日,治安支队民警获得重要线索,“笑笑”又谈成了3笔生意,专案组认为收网时机已经成熟。次日凌晨1时许,治安支队联合盘龙警方组成2个突击小组,开展抓捕行动。

    一组民警在新迎小区将“笑笑”的“操盘手”马某、杨某某抓获。另一组民警前往北市区一个酒店,在同一楼层的3个房间内,抓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6名可疑人员,其中3名女子正是和“笑笑”合作的“固定伙伴”。

    马某夫妇交代,自今年3月份以来,二人通过微信介绍妇女卖淫,通过与“小姐”分账获利3万余元。虽然“笑笑”的好友已经达到千余人,但谈成协议的只有一部分,半年来共撮合交易30多次。这批“笑笑”的“死忠”嫖客,大部分都是一些经济收入状况较好的人群。

    目前,马某、杨某某二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已被昆明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被查获的进行卖淫交易的人员,均被警方教育并进行治安处罚。

    新闻助读

    介绍他人卖淫刑期一般5年以下

    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记者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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