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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收账被当抢劫犯判10年 8年洗冤获无罪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2017-06-01 07:30:05 字号:A- A+

5月27日宣判无罪后,朱晋川(右一)和母亲、律师在法院外留影。

    八年洗冤录

    2008年12月25日

    朱晋川因涉嫌抢劫被抓获

    2009年3月19日

    被提起公诉,随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5月23日

    在被关押3年4个月零29天后,法院撤销了此前判决,改判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5月27日

    法院再次改判为无罪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丁伟 受访者供图

    朱晋川无罪。5月27日上午,马边县法院,听到这5个字后,乐山人朱晋川心潮澎湃。

    “终于还我清白了!”今年30岁的朱晋川,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抓获,2009年3月19日被提起公诉,随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被关押3年4个月零29天后,2012年5月23日,法院撤销了此前判决,改判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今年5月27日,法院再次改判朱晋川无罪。

    从抢劫罪到非法侵入住宅罪再到无罪,从10年有期徒刑到免于刑事处罚再到无罪,这8年多里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曲折?

    事发:

    帮人收账迷了路 被当抢劫犯抓获

    朱晋川是乐山市中区人,中专毕业后当了两年兵,后到成都铁路局达州机工队工作。2008年9月,在重庆岗位培训放假期间,21岁的朱晋川回到了乐山。那年12月24日下午,他随朋友一起到马边,帮忙催收1800元欠款。当天晚上,路过县城北门桥时,看到停着几辆警车,以为是抓自己的,便决定绕道走。

    慌不择路之下,朱晋川和朋友走散了。“鞋都跑掉了一只。”朱晋川回忆说,迷迷糊糊中他躲进一个草垛睡着了。12月25日凌晨6时30分许,朱晋川醒来后又冷又饿,来到该县民建镇东光村3组一民房前,“身上打湿了,皮鞋也丢了,想烤烤火,再借双鞋。”

    朱晋川说,他还没来得及敲门,女主人苏某就开了门,可能是看到他吓着了,尖叫着跌倒在地。苏某的丈夫董某惊醒后出来,还误以为他是熟人,招呼他进屋坐。朱晋川没敢进屋,董某也反应过来,操起锄头就上来,吓得朱晋川撒腿就跑。但没跑多远,就被董某和村民抓住,打了一顿送到派出所,“说我是抢劫犯。”

    原审:

    持刀抢劫判10年 被告人称遭逼供

    2009年1月12日,朱晋川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19日,马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晋川犯抢劫罪。同年4月15日,马边县法院作出该院(2009)马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法院认为朱晋川为谋取钱财,持刀闯入他人家中抢劫,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这份判决书中,马边县法院认定:苏某起床开门时,见到朱晋川持刀站在家门口,于是大声呼救,退进屋中,倒在地上。朱晋川持刀冲入,并威胁苏某:“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苏的丈夫董某闻讯,赶来和村民一起将朱抓获。因为未上诉,原审判决不久便生效,朱晋川被送往雷马屏监狱服刑。

    “实际上,我既没持刀,更没有抢劫。”朱晋川回忆说,他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称自己到苏某家门外,只是想烤火、借鞋,但办案人员没有采信,还对自己刑讯逼供,“他们说我持刀抢劫,我怕不承认要挨收拾,只好承认了。”于是,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述中,朱晋川第二、三、四次均承认了持刀抢劫。

5月27日宣判无罪后,朱晋川在马边县法院外留影。

    再审: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免于刑事处罚

    服刑一段时间后,朱晋川决定说出实情。2009年6月23日,朱母接到儿子来信,称自己并未持刀抢劫。同年8月4日,朱晋川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诉,同时向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根据相关程序,朱晋川的请求被批转回马边,但不久后马边县法院、马边县检察院均未满足其请求。

    朱晋川母子没有放弃,2009年11月20日委托律师再次提出申诉。2010年7月27日,乐山市检察院作出乐检建【2010】01号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向马边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此案。2011年5月3日,马边县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该案。

    2012年5月23日,马边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朱晋川不构成抢劫罪,但其非法强行闯入苏某家中,干扰了苏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判决:撤销(2009)马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朱晋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与原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未认定朱晋川持刀抢劫。

    重审:

    证据不够清楚充分 被告人无罪

    于是,在被关押3年4个月零29天后,朱晋川被取保候审,重获自由。“抢劫罪是撤销了,但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朱晋川提出了上诉。2012年7月25日,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朱晋川不服,提出申诉。2013年9月10日,乐山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申诉,朱晋川仍然不服,申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

    2015年7月13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乐山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及马边县法院的原审、再审判决,发回马边县法院重新审判。2015年9月22日,马边县法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12月7日两次公开审理了该案。

    今年5月27日,朱晋川终于等来重审宣判的日子。“早上7点从乐山出发,10点半正式开庭。”朱晋川说,因为已经审理过多次,这次开庭的时间很短,几分钟后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宣布了判决结果。

    法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晋川犯抢劫(未遂)罪所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法院判决:朱晋川无罪。

    |对话|

    5月20日刚结婚 欲申请国家赔偿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重新判决后,有什么想说的?

    朱晋川:

    太不容易了。整整8年多,我都戴着罪犯这顶帽子,当听到“朱晋川无罪”5个字的时候,我心里一块石头才终于落了地。我要感谢法院,还了我一个清白。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这8年多,对你有什么影响?

    朱晋川:

    影响太大了。简单点说,我失去了3年多的自由,受了8年多的冤屈,母亲为我操碎了心,这么多年为我奔走,还患了抑郁症,一直在吃药。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再审已经免于刑事处罚了,为什么还要继续上诉?

    朱晋川:

    因为罪名没有洗清啊,非法入侵住宅罪也是罪,我需要的是彻底的清白。再审到现在,我生活也因此遇到一些不便。比如我去驾照换证,说我有刑事案件,还在取保候审,都不给我换。我跑了3次,拿了判决书,换了个窗口才换成。而且有罪的话,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吗?

    朱晋川:

    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律师帮我算了一下,按照现行的标准,总共能有40多万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未来有什么打算?

    朱晋川:

    再审后,我就重新回达州单位上班了,这也要感谢法院帮忙协调。今年5月20日,我也和女朋友领证结婚了。但妻子在乐山工作,我母亲也在乐山,我希望能调回乐山,一家人在一起,开始新的生活。

    |焦点|

    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审判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是焦点。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晋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胁。

    原审判决认定,朱晋川持刀。主要证据包括:朱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认持刀,第1次供述为1米长的砍刀,第2、3次供述为80厘米的“东洋刀”;当事人苏某陈述说,是40厘米长的刀;苏丈夫董某称,是1米长的刀;董某母亲高某称,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还是东洋刀,是1米、80厘米还是40厘米、20厘米?尽管朱晋川当场被抓获,但至今未找到这把“刀”。

    于是,再审判决认定,苏某、董某、高某对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异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侦查机关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抢劫的证据不充分。

    重审判决则认定,核心证人苏某、董某各自的7次陈述和证言中,仅第一次称朱晋川持刀,后面6次均称“没有看见朱晋川持刀”。

    是否威胁?

    证人陈述前后相反

    原审判决还认定,朱晋川威胁苏某拿钱。主要证据包括:苏某陈述说,朱让她“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证言也称,看见朱威胁苏“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样,在苏某、董某后来的6次陈述和证言中,均表示朱晋川没有说过“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对于后面6次陈述和第一次证言相反,苏某在重新作证时表示,“自己不识字,记不清是否听过询问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证时称,“办案人员念笔录时,自己没注意听”。

    于是,在朱晋川是否威胁拿钱上,再审判决认定:苏某陈述、董某证言和朱晋川供述均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释,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重审判决则认定,苏某和董某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故均不予采信。

    是否进屋?

    卷宗无屋内照片

    再审判决中,认定其非法强行闯入苏某家中,干扰了苏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重审判决则再次认定,苏某和董某后面6次陈述和证言,与两人第一次前后自相矛盾。两人后面6次均表示,董某误认为朱晋川是当地司机“田三儿”,于是主动叫他进屋。重审判决还认定,勘验笔录记录的中心现场为苏某家堂屋内,但现场勘验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中,却均没有该堂屋内照片,且勘验笔录称“现场无异常情况”。

    综上所述,重审判决认为,朱晋川的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朱晋川是否入户、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胁存疑。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支持。同时,对朱晋川提出其被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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