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阿荣(化名)离婚7个多月后,偶然发现前妻在1个月前生了个大胖小子,但孩子不是他的。事后阿荣越想越气,起诉前妻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近日,杭州上城区法院判了这个案子。
阿荣与小蝶(化名)在2016年12月登记结婚,但因为性格问题,两人婚后大大小小矛盾不断,夫妻感情不和。2017年12月左右,两人就开始分居。2018年11月,小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
没想到,2019年6月时,阿荣从亲戚处得知,前妻小蝶在2019年5月生育了一个大胖小子。也就是说,孩子是在两人离婚后6个月出生的。知道这个消息的阿荣十分震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在法院审理阶段,小蝶说出了真相——孩子是她和朋友张某所生,并当庭出示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上父亲一栏登记为张某。张某也出庭陈述,他曾与小蝶发生过多次关系,孩子是两人生育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荣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判决驳回阿荣的诉讼请求。
回家后,阿荣越想越气,在2020年初,起诉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小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余元。
此案开庭审理后,小蝶答辩说,她与阿荣长期感情不和,在不幸的婚姻生活中备受折磨。在巨大的精神痛苦中的她,在一次醉酒后和张某发生关系,后导致怀孕,基于母性的渴望生下了孩子。
小蝶认为,她怀孕时已与阿荣感情破裂分居,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阿荣起诉时间距离双方调解离婚已经超过一年,现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她认为自己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阿荣以小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怀孕,并在离婚后生育子女的行为,导致他受到精神伤害为由,提起的诉讼。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蝶婚内与他人怀孕并于离婚后生育子女的事实清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小蝶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给阿荣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以补偿。
同时,分居并不代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且导致怀孕,该行为违背家庭伦理道德,有悖于公序良俗。鉴于阿荣于离婚后才知悉小蝶生育的情况,现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
根据小蝶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杭州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小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余元。
该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