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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子患上精神病能否要男方补偿?法院这样判

2020-05-18 06:32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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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小青年同居后摆了酒席,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料,在同居期间,女方患上精神疾病,男方不仅将她送回了娘家,还起诉要求拿回彩礼金。女方愤而也将男方告上法院,声称是对方使用了暴力,她才患病,要求男方赔偿医疗费5万元。法院会怎么判决这起案件呢?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男方一次性补偿2万元给女方。

同居期间女方患病 分开后索要赔偿

2018年2月间,20岁出头的广东五华青年阿军经妹妹介绍认识了同村的阿玲,此后两人便用电话和微信联络感情。7个月后,双方再次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热恋中的二人一同到东莞市共同租房居住。

2019年2月,水到渠成的两人按照农村风俗进行结婚摆酒事宜,阿军向阿玲的家人支付了彩礼39990元。因双方意见不一,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不料,2019年2月25日,在摆酒不到一个月时间,阿军却发现阿玲讲话有些不清楚,便于当月将阿玲送回了娘家。

之后,阿玲父母将阿玲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共花医疗费4万多元。事情发生后,阿玲家退还了阿军彩礼金2万元。

2019年4月,阿军向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阿玲及其母亲返还剩余19990元彩礼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婚约后已经按照当地农村习俗摆酒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考虑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等因素,酌情返还阿军大部分彩礼金3万元,抵除已返还的2万元,阿玲及其母亲仍需返还1万元。

面对阿军的所作所为,阿玲方愤而也阿军告上法院,要求阿军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

女方控诉:男方使用暴力导致其患病

阿玲方控诉,自两人同居以后,是阿军对她的暴力行为才致使她患上未分化型精神病,故要求阿军一次性经济补偿5万元。

对此,阿军则要求女方提供证据证明他使用了暴力。

法院:处理同居纠纷仍应遵循公平原则

梅州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玲虽无证据证实其所患精神疾病是因阿军的原因造成的,阿军对患有精神疾病的阿玲亦无婚姻法意义上的扶助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规定,双方的同居关系仍应受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的约束,处理因同居关系导致的矛盾纠纷仍应遵循公平原则。

鉴于双方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的客观事实,阿玲在与阿军同居生活期间患有严重影响生活能力的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已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现仍未治愈且需长期服药治疗,阿军应尊重和遵循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的民事原则,对阿玲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才符合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民法原则的要求。

现阿玲请求阿军一次性补偿5万元,法院认为其请求数额过高不予完全支持,综合考量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双方的家庭状况、阿军的给付能力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由阿军一次性补偿2万元较为公平合理。

法官说法:同居关系双方没有扶助义务

当下,随着社会风气的逐渐开放以及社会伦理观念的转变,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情侣或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较为普遍,由其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纠纷也层出不穷。

经办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仍受民法的调整。相较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下的当事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人身关系,双方没有扶助义务,换句话说,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无论是哪一方都无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在此建议,为充分保护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请选择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的保护下开展婚姻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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