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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杀害2名疫情防控人员 已被执行死刑

2020-07-10 16:50 来源: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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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2020年2月6日故意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马建国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0年3月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建国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20年3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马建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马建国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马建国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相关报道

通报

马建国案成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发生在云南省红河县的这起妨害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杀害防疫人员案件。

一些案件细节,也在最高法院的公布中得到披露。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案情

为去KTV,他刺死两名防疫卡点工作人员

2020年2月5日,云南省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安排,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开展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对往来车辆及人员进行信息登记、监测和防疫宣传。

2月6日11时许,马某某驾车载么索村委会村民马某龙(另案处理)等人经过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到洛孟村委会村民马某光(另案处理)家吃饭喝酒,之后马某某驾车搭载马某龙等人准备到马某龙家KTV唱歌。

18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么索村委会疫情防控卡点时,马某龙下车搬除卡点路障,并与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马某某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某(红河县财政局下派扶贫干部,殁年39岁)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人员李某某(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殁年50岁)腹部捅刺,致张某某、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单刃锐器刺击腹部致肝脏破裂出血死亡。

裁判结果

死刑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某在疫情期间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马某某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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