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毒品犯罪的两名罪犯王立波及罗健乐分别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至3月,被告人王立波雇请同案被告人凌泽晨、农英武(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将30块海洛因从广西凭祥市运送到广西上思县贩卖给被告人罗健乐,罗健乐再将购得的其中20块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同年3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罗健乐后,从其位于上思县的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10块,共净重3489.5克。
2015年3月,被告人王立波向他人购得58块海洛因。同月23日,王立波纠集同案被告人农英武、凌泽晨、何宏兴、农珍、黄栋新、何始平(均已判刑)分别驾乘三辆轿车,由两辆轿车在前探路,一辆轿车携带海洛因随后而行,从广西凭祥市出发将海洛因运往外地贩卖。当日15时许,农英武、农珍和黄栋新驾乘一辆轿车途径广西龙州县响水镇某检查站时被民警拦截抓获。因发现情况异常,黄伟雄、何始平和凌泽晨驾乘另一辆轿车回到响水镇街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该车后备箱查获海洛因58块,共净重20427.7克。王立波、何宏兴驾乘无牌照轿车回到响水镇查看情况时亦被民警抓获。
法官宣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立波、罗健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人分别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立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健乐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立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罗健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立波及罗健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为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宣判当天,近30名上思县的群众代表受邀来到上思县人民法院旁听了宣判直播,并观看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真实案例改编的禁毒普法微动漫《不归路》,接受警示教育。
观看禁毒微动漫《不归路》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两名罪犯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