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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孕无法做胸透未被招教录取 新乡女子诉当地文教局案开庭

2020-12-12 10: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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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女子邹小林(化名)因“怀孕期间无法做胸透被拒录用”起诉当地文教体卫局一案于今日(12月11日)上午在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2月11日中午,澎湃新闻从当事人邹小林处获悉,法庭上两被告新乡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均出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文教体卫局辩称系按照招聘公告依约行事

邹小林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告诉澎湃新闻,法庭上两被告坚持《行政答辩状》里的答辩意见,坚称在招聘的过程中没有涉嫌歧视孕妇等行为。

钟兰安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行政答辩状》称,不予录用邹小林的行为并不违反任何行政、民事法律法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平原示范区在招聘公告中第四条“体检与考察”中明确载明:体检按照《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7年修订)》执行。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被答辩人未认真研读招聘公告,因自身原因,拒绝做胸部X光片项目,进而导致其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答辩人对其不予录用,并非所谓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而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约行事。

此外,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称,胸部X光片是检测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途径,学校人员密集,教师的健康问题关系到每个学生及其家庭,因此教师招聘体检中,胸部X光片是必须要做的项目,否则就是置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于不顾。

对于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的上述答辩意见,钟兰安称,原告方认为,平原示范区相关行政部门以体检缺项拒绝录用,侵害了邹小林的平等就业权,是行政违法。“他们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机关应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歧视。”钟兰安称。

招聘结果发布超过一年后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期限?

此外,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行政答辩状》还认为,邹小林提出的行政诉讼已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在2019年9月3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了拟聘用人员名单,邹小林也随即知晓,她在2020年11月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钟兰安解释称,“因为疫情原因,河南靠近湖北,此前疫情较为严重,也处于紧急响应状态,这属于不可抗力原因,我们没有起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总成绩第一、但因怀孕不宜做胸透检查,报考教师岗位的邹小林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最终被拒绝录用。邹小林对前述两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

邹小林《行政起诉状》称,2019年笔试、面试后,邹小林以总成绩第一名成绩参加体检。体检中,体检机构工作人员指出孕妇不宜做胸透检查,经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工作人员同意,原告及其他多名怀孕体检人员均未做胸透,与此同时,原告提交超声检查报告予以证明怀孕。但随后,被告以原告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原告。

邹小林诉请:撤销二被告作出的对原告邹小林不予录用的决定;判令二被告依法对原告重新作出决定。

澎湃新闻记者 喻琰 实习生 梁舒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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