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下发严规:发生学生溺水 校长要被追责

    早报讯 每年6月、7月、8月、9月,是学生溺水事故高发时期。为预防学生发生溺水事故,青岛市下发预防学生溺水的通知并向学生家长发放公开信。要求校长作为防止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与老师签订责任书,教育、宣传、安监、公安、卫生、建设、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也明确职责,全市将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要求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期和水深0.5米以上的重点水域,督促安全监督管理员落实看护责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适合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丰富学生放学后和节假日的生活。

    通知要求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落实而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宣传教育、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校长或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不及时,迟报、漏报、瞒报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水源管理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失职、渎职造成学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臧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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