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两协警执法过程中被推搡 动手打伤村民

    因为与朋友发生争执,张某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带着两名协勤到现场查看,结果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醉酒推搡,遭遇阻挠,两名协勤将其打伤。昨天记者从平度法院了解到,两名协勤被判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较轻,免于刑事处罚。

    执法过程中打伤村民

    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城阳某村的村民张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称,当天下午,自己原本到朋友林某家串门,结果林某喝多了,他称张某与林某的妻子有私情,随后持刀逼迫张某写下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离开林某家后,张某便来报警了。接警后,派出所副所长安排一名民警前去调查,民警带着李某和王某两名协勤一同前去。到了林某家后,三人发现林某正借着酒劲在家中吵闹,同时把家里的东西摔得粉碎。警长和两名协勤上前劝阻,已经喝醉的林某并不认识两名协勤,便推搡着让两人离开,同时嘴里还说了些脏话。这时李某和王某二人上前对林某拳打脚踢,后被周围的人拉开。事发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获谅解免于刑事处罚

    案发后,两人因涉嫌暴力取证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两人与林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两人共同一次性支付林某经济损失6万元,林某不再追究两人的一切法律责任。法院也征求了被害人林某的意见,他表示对两人的刑事责任表示谅解,同意从轻处罚。另外据法院调查,李某和王某是与平度一家人才市场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在派出所从事协勤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身份应当不是当事人,而是证人,这与此案中林某的身份不符合;其次,暴力取证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但李某和王某并没有逼迫证人供述证言,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不构成暴力取证罪,而应当是故意伤害罪。鉴于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经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和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暴力取证罪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或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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