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地方政府随意限行、限购不符合程序正义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草案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此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都做了很多细致的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

    尤其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书写于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长期以来,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等问题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因此,从源头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因为立法法修正案本次拟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立法法拟赋予地方立法权,但是地方立法一定要让民众参与,不能地方领导一拍脑袋就定了。应召开听证会,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尤为重要。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现在存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的现象,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防止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尤其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更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

    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学、民主的立法法是有更多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法治中国提速,立法活动也相对加快,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实施效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应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进一步发挥立法法的指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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