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十大家暴典型案:冷面冷语冷暴力

青岛十大家暴典型案:冷面冷语冷暴力

    青岛公布十大家暴案例 冷战也属家庭暴力

    本周三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征求情况,反对家庭暴力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第10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前,昨天,市中院通报2014年本市法院妇女维权工作,并公布了十大家暴典型案例。据了解,与过去相比,现在以肢体冲突的家暴形式正在变少,而不说话、不殴打、经济控制的“冷暴力”在逐渐增多。

    数字

    家暴案件一年审了50多起

    2014年青岛中院共审结妇女维权类案件597件,调解率65%,为223起案件的女性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用11.2万元。据市中院民五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审判长刘琰介绍,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约有50多起,其中市中院受理的为20多起。

    “近几年家暴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社会对于家庭暴力也越来越关注,而且女性维权意识有所提高,虽然有部分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还是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正视家暴,并且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刘琰介绍,除了家庭暴力之外,涉及女性维权的还有离婚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侵权类案件。 “比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有的女方当事人来自农村,按照一些乡村的习俗,如果双方离婚女方要被‘扫地出门’,村里的宅基地也都是归男方所有,这时我们就要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保障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执法

    去年发出11张家暴禁止令

    2012年,市中院制定《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尝试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威慑、教育施暴者,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保障遭受家庭暴力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据了解,2014年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发出家庭暴力 “禁止令”11起。

    “‘禁止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属于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后将‘禁止令’与判决书一起交给当事人,如果情况特殊可申请紧急禁止令,这样在判决下发前就可先拿到‘禁止令’。 ”刘琰说,“‘禁止令’下发后,我们会定期回访,从目前来看,11份禁止令的履行率都比较好,申请人没有再遭受到骚扰。 ”

    特点

    “冷暴力”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过去,提到家庭暴力,大部分都是通过肢体冲突出现矛盾,试图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但现在这种‘传统’的肢体冲突案件有所减少,相反不理睬、不照顾、不离婚等‘冷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刘琰介绍,“冷暴力”属于精神暴力,加害人通过侮辱、谩骂等“不动手”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如果认为对方有‘冷暴力’,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社区居民组织、短信、微信等证据举证,还有加害方曾经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等,都可作为证据。 ”

    十大涉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反家暴依法用上禁止令

    孙某与黄某(女)于1989年1月登记结婚, 1994年8月生育一男孩。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且分居两个房间多年。 2013年6月,黄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孙某存在家庭暴力,以孙某可能继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提交了公安机关接警单、法医鉴定书、病历等证据。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同住一处房屋,接触机会较多,黄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存在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可能性。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人身保护的“家暴禁止令”。

    短信电话威胁构成家暴

    宋某(女)与余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在离婚诉讼中,宋某提出余某对自己及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给予自己及家人保护。经法院调查了解,宋某与余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时,余某经常打宋某,宋某带两子女回娘家居住,余某多次去宋某娘家进行威胁。余某为阻止宋某离婚,多次短信、电话进行威胁,跟踪宋某,余某的种种行为引起宋某心理上的恐慌,甚至产生放弃离婚的念头。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余某发出“家暴禁止令”。

    对患病妻不理睬不治疗

    许某与解某(女)于2001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自2010年7月起分居。许某于2011年7月起诉离婚,后撤诉。解某称,2010年7月双方争吵后离家,后多次想回家居住,许某均予以拒绝。许某为不让解某回家,甚至更换了家里的钥匙,蓄意制造分居的状态,以达到离婚的目的。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有精神方面的障碍,经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分裂症。许某长期对解某不予理睬,包括解某患病不给予治疗,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报警记录佐证家庭暴力

    翟某(女)与王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翟某曾于2011年7月起诉与王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12年翟某因王某存在家庭暴力再次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庭审中翟某提供了报警记录、病历、医药费单据及伤情鉴定报告,证明其长期受到王某打骂,导致精神忧郁,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虽然王某予以否认,但没有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综合认定王某对翟某存在家庭暴力,准许翟某与王某离婚。

    夫妻一般吵闹不算家暴

    王某(女)与陈某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先后于1990年11月、2002年5月生育两女孩。王某与陈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一次争执过程中双方均受伤。2012年,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陈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法院经审理准许王某与陈某离婚,但认为王某与陈某属于普通吵闹,并没有家暴的权利和控制的特征,因此法院驳回王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子女证言当证据

    金某与陈某(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2月生育一子。金某庭审时承认曾殴打过陈某,双方八岁的儿子也证实其看到金某曾殴打陈某。后关于金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双方各执一词。该案经调解无效,判决金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归陈某抚养。

    受害人获精神损害赔偿

    战某与柳某(女)于2004年通过婚介所认识,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战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战某曾多次打伤柳某,2009年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战某与柳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许双方离婚,战某给付柳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加害人失掉子女抚养权

    金某与陈某(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金某某。金某与陈某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金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金某某由其抚养。因金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准许金某与陈某离婚,判令金某某由陈某抚养。

    财产分割时照顾受害人

    田某(女)与卞某经人介绍相识, 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田某主张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与卞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定卞某存在家庭暴力,考虑到卞某这一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田某予以了充分照顾。

    家暴禁止令也管离婚后

    李某与孙某(女)均满60岁,子女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李某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孙某离婚。李某起诉后,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从正屋正中至南院墙根为界分开。但孙某担心两人是邻居,李某有继续实施暴力的可能。经孙某申请,法院发出“家暴禁止令”:禁止李某骚扰、妨碍孙某的正常生活,保护孙某离婚后免遭家庭暴力。经事后跟踪回访,李某未再次实施暴力。(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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