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响乐团两名财务人员犯贪污罪 分别获刑

    青岛交响乐团的会计许某、出纳辛某某互相勾结,采取虚开发票、重复报销、虚报工资总额的方式,侵吞公款。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构成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年,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许某曾系青岛交响乐团会计,辛某某曾系青岛交响乐团出纳。

    市南法院审理认定,许某、辛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互相勾结,分别利用本人在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的职务便利,虚开发票、重复报销,合伙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32562元,赃款均分。被告人许某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3月,利用担任单位会计负责发放职工工资的便利条件,虚报工资总额,单独侵吞公款人民币715986.93元。2014年7月31日和8月3日,被告人许某、辛某某分别向上级主管单位投案,主动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案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辛某某作为事业单位中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侵吞、占有国有财物,数额分别为人民币948469元和232562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辛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辛某某犯罪后自首,且已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4年12月15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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