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布安全生产十大案例 涉案企业全部整改

    青岛新闻网12月19日讯 近日,青岛市安监局公布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一、青岛兆丰农产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2015年8月1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兆丰农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二、青岛美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指导督促从业人员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案 

    2015年3月23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美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未按规定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5年4月20日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仍未正确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的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足额交纳了罚款。

    三、伊连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违法行为案

    2015年5月14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伊连特(青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按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2015年5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6月5日复查时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四、平度市明村镇齐鲁加油站许可证过期仍违法经营案

    2014年6月4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平度市明村齐鲁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加油站暂时停产停业,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汽油经营活动。2014年8月13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加油站再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仍然在经营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加油站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案

    2015年6月8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承担豪杰矿业井下施工的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青岛豪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2015年6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7月1日进行复查时该项目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项目部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目部已足额缴纳罚款,并于2015年11月3日到平度市安监局进行了备案。

    六、青岛芊润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案

    2013年11月23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芊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生产,限期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4年1月19日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尚未通过的情况下仍在违法生产,违反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违法生产,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落实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七、旧店金矿未上报职业病病人案

    2015年4月9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014年诊断的6名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上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八、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案

    2015年8月28日,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胜利锅炉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九、青岛韩洲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违法行为案

    2015年3月24日,莱西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韩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9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十、青岛嘉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申报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违法案

    2015年10月9日,莱西市安监局依法对青岛嘉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都进行了变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莱西市安监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责令7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9999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青岛新闻网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