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产品配送车辆将统一标识 可走绿色通道

    青岛新闻网3月2日讯 从3月1日起,《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今年以来,我市新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提出,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进入市场农产品要先表明“身份”

    条例中提到,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

    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便民摊点经营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环境卫生。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并对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安排财政资金保障。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销售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依法需要检验检疫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

    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流通设施设备、信息系统,鼓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码体系。建立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制度,保障运送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资格。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油、肉、菜、盐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进行储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商品种类、数量和投放管理,依法确定承储单位并予以相应补贴。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异常波动时,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市场基本稳定。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应急安排和调度。对因执行应急安排和调度造成损失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偿。(青岛新闻网记者 徐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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