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出入口周边乱停车辆、违规携带非折叠自行车进站、车厢内乱扔果皮……昨日,青岛地铁首次公布了7种违反《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不文明行为。据悉,自地铁3号线北段开通3个月以来,地铁执法人员共计巡查近300站次,现场发现并纠正各类违反《条例》的行为210余起。
据悉,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授予了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行政执法权,2015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市级行政执法主名单,青岛地铁集团作为《条例》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依法行使执法权。
据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副总经理李忠山介绍,作为山东省首家获得了企业行政执法权的轨道交通企业,青岛地铁目前已经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有22人,根据《条例》授权,在本市轨道交通车站主体建筑物内和车厢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罚。
部分地铁不文明行为●现象1
个别地铁站周边区域商业密集,人流与车流量大,车站出入口与附近商场相连通,时常有社会车辆随意停放车站出入口周边5米区域的情况,妨碍乘客正常通行。
规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二):禁止在车站出入口周边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现象2
上下班时间携带或骑行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在地铁车站站厅内穿越骑行,影响站厅乘客正常乘车秩序,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规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四):禁止携带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1.80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进站。
●现象3
车站及出入口5米范围内摆卖、推销,此现象主要发生在双山、李村站等客流较为集中的车站出入口附近。
规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二):禁止在车站出入口周边五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
●现象4
车厢内乱扔垃圾多见于老人或儿童家长不了解地铁设备设施及地铁乘坐须知要求,也有发现个别乘客误将车厢灭火器箱当垃圾箱使用的情况。
规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三):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现象5
2016年2月19日,地铁执法人员在李村站A出入口出站闸机附近执勤时发现一年轻女乘客持可疑优惠乘车卡打卡出站,随机对该女乘客依法进行核查,经执法人员核查询问后,该乘客最终承认了其冒用了父亲优惠乘车卡乘车的违法事实。
规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现象6
列车车厢内发现有个别乘客躺卧、踩踏坐席,影响乘客乘车。
规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六):禁止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坐席、躺卧、追逐打闹、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现象7
车站安检发现乘客携带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规定《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1.80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早报记者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