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新政5月1日起实施!不会用公积金你就亏大了!

    

    5.12016青岛公积金新政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调整我市公积金住房贷款相关政策

    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

    2.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

    3.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另外,对二次贷款,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

    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

    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

    修改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调整额度限制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简化提供要件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1.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2.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积金的七种用途

    1购房

    ①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②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③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④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3租房

    ①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②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父母给儿女购房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①离、退休的;

    ②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③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⑤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⑥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⑦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6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7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12329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http://www.qd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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